|
[接上页] 第二节 社会组织 落实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一手积极引导发展,一手严格依法管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服务中的协同作用。 (一)政策引导。完善扶持政策,推动政府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向社会组织开放更多的公共资源和领域。扩大税收优惠种类和范围,建立统一、合理、普惠的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建立政府资助机制,推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公益项目,实施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工程。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支持社会组织进入群众生产生活性服务领域。制定社会组织人才政策,健全和落实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职称评定、薪酬待遇、社会保险等政策。 (二)培育发展。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经济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创新,拓展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范围,探索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职能一体化,推行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备案制度。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强化行业自律,发挥沟通企业与政府的作用。推动县(市、区)社会组织培育和发展,发挥其直接提供服务、直接反映诉求、参与基层社会管理的积极作用。 (三)管理监督。完善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社会组织监管体系。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保证社会组织的正确方向。健全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资金管理、年度检查、查处退出等制度。形成登记审批、日常监管、税务稽查、违法审查、信息披露、公共服务、行政处罚等各环节信息共享、工作协调的社会组织管理机制。制定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实行社会组织分类评估制度,完善失信惩罚机制。引导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自律性,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三节 社会工作 贯彻《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推动形成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共同建设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的总体态势。 (一)政策制度。逐步建立健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相配套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政策法规体系。制定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设置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制度、选拔使用政策、流动机制、薪酬保障机制、表彰奖励制度。制定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政策,引导和鼓励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统一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逐步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力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个人设立非公募基金会,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社会工作服务领域。 (二)队伍建设。重点在社区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推动事业单位分类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协调相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加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使用力度,逐步扩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规模。加快构建不同层次教育协调配套、专业培训和知识普及有机结合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大规模开展专业培训,大幅度提升现有从事社会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能力。加强社会工作平台建设,推动市(县、区)设立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培育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三)专业服务。广泛开展面向社区居民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加大对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老年人、残疾人、受灾群众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力度。加强对残疾流浪儿童、社会功能缺失人员、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容易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艾滋病病人、吸毒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等特殊人群的疏导和矫治,帮助他们回归社会。鼓励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队伍联动服务机制。
第四章 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 精心组织优抚安置制度顶层设计,贯彻落实优抚安置改革举措,加快形成优待优惠原则得以充分体现、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推进的优抚安置工作新局面,更好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 第一节 优待抚恤 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完善优抚政策,全面落实优抚对象各项待遇。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调整提高抚恤补助标准,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达到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统一城乡“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并使其达到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略高于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基本达到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稳步提高。建立以分类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为基础,以政府医疗补助为重点,以医疗优惠、大病救助为辅助,充分体现优待优惠的新型优抚医疗保障体系。逐步建立优抚对象住房保障制度,使符合条件的困难优抚对象家庭享受危房改造待遇和保障性住房待遇。建立残疾军人康复辅具配置标准和中央财政长效保障机制。努力实现优抚对象动态精确管理,全面推行抚恤补助资金社会化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