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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民发[2011]209号
【颁布时间】 2011-12-20
【实施时间】 2011-1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3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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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退役士兵安置


  

  

  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发给退役金后自主就业、政府安排工作、国家供养、退休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化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完善创业就业、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等优惠政策,促进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和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通过推动自谋职业、挖掘安置潜力、开发公益岗位、督促岗位落实等措施,妥善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继续开展复退军人稳定工作。完善伤病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办法,建立健全军地伤病残退役军人信息和数据共享机制,实现伤病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常态化。

  

第三节 军休安置


  

  

  完善军休人员交接安置办法,落实军休人员生活、政治待遇,健全军休人员医疗、住房等保障政策。推进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提高军休管理服务水平。推进军休人员服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制定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等级标准。

  

第四节 拥军优属


  

  

  落实各项拥军优属政策,维护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军民融合式双拥共建机制,创新双拥方式,丰富双拥内容,拓展双拥服务领域。开展爱国拥军教育和双拥模范城(县)创建活动,巩固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

  

第五节 烈士褒扬


  

  

  贯彻《烈士褒扬条例》,规范烈士审批、评定和褒扬。实施烈士审批备案制度。加强烈士事迹编纂和宣传,开展烈士祭扫纪念活动,建立以弘扬烈士精神为主题的国家级教育基地。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和保护,完成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程,加强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节 军供保障


  

  

  构建定点保障与区域保障、常规保障与应急保障、自身保障与社会化保障互补并举的军供保障新模式。完善军供设施设备,合理调整站点布局,逐步形成覆盖全国的军供保障网络。

  

  

专栏3

01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程

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推动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建立以弘扬烈士精神为主题的国家级教育基地。

02 残疾军人康复辅具改造工程

开展残疾军人康复辅具状况调查,研究制定残疾军人康复器具标准化建设,帮助残疾军人配置适当个人移动辅助器具、生活自理和防护辅助器具等,体现党和政府对革命功臣的关爱。



  

第五章 提高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服务水平


  

  

  改进区划地名、婚姻收养、殡葬等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方式,坚持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进一步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努力实现科学管理与优质服务的有机结合。

  

第一节 行政区划


  

  

  适应区域协调发展和城镇化健康发展要求,修订设市、设镇标准,制订市辖区设置标准,支持民族地区、边境口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中小城市。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审慎核报行政区划调整变更、驻地迁移和更名等事项。稳步推进省直管县(市)试点工作,优化行政区划层级。根据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等要求,逐步开展城市内部行政区划体制、县城行政区划体制、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等改革试点。建立健全行政区划调整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第二节 行政区域界线


  

  

  巩固勘界成果,依法加强界线管理,全面提升依法治界水平。开展省、县两级界线联检工作,完成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编制任务。加强平安边界创建工作,完善边界地区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维护边界地区稳定的长效工作机制,及时处理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

  

第三节 地名管理服务


  

  

  完成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任务,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完善地名管理标准,加强历史地名保护和地名文化建设。规范城乡地名标志设置,加强地名导向系统建设。完成四级地名数据库建设任务,完善地名公共服务。开展我国对国际公有领域地名命名和管理工作。

  

第四节 婚姻和收养


  

  

  (一)婚姻。推动婚姻登记机关标准化建设,实施等级评定制度,建设设施完善、服务优质、满足公众需求的现代服务型婚姻登记机关。加强婚姻登记员、颁证员队伍建设,推广结婚颁证制度。建立全国婚姻登记数据中心,实现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推进婚俗改革,规范婚姻服务,推动婚姻文化建设。开展婚姻指导、心理辅导等服务,推动和谐婚姻、和谐家庭建设。建立服务海峡两岸婚姻家庭工作新平台,开展两岸婚姻家庭交流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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