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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证明文件需符合以下要求: 1.申报产品由申请人委托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证明文件中的生产企业应为被委托生产企业,同时需提供申请人委托生产的委托书。 2.证明文件中应载明出具文件机构名称、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出具文件的日期。 3.出具该证明文件的机构应是产品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 (五)5年内在中国进口、销售情况的总结。 (六)5年内中国消费者对产品反馈情况的总结。 (七)保健食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实样。 (八)保健食品配方、工艺、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含量及检测方法、产品质量标准。 保健食品配方、工艺、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含量及检测方法、产品质量标准应与批件内容一致。 (九)产品技术要求及产品技术要求上传成功确认单。 (十)承诺书。 1.产品技术要求没有改变的,应当提供承诺书。 2.功能评价方法等产品技术要求有改变的,应当提供该产品符合现行规定的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注:上述资料不能完整提供的,申请人必须在提出再注册申请时书面说明理由。 十、补发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 (一)申请人提出的补发批准证书书面申请和理由。 (二)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三)因损毁申请补发的,应当提供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