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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食药监办保化[2011]194号
【颁布时间】 2011-12-23
【实施时间】 2011-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4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的通知

[接上页]
证明文件需符合以下要求:

  1.申报产品由申请人委托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证明文件中的生产企业应为被委托生产企业,同时需提供申请人委托生产的委托书。

  2.证明文件中应载明出具文件机构名称、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出具文件的日期。

  3.出具该证明文件的机构应是产品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

  (五)5年内在中国进口、销售情况的总结。

  (六)5年内中国消费者对产品反馈情况的总结。

  (七)保健食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实样。

  (八)保健食品配方、工艺、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含量及检测方法、产品质量标准。

  保健食品配方、工艺、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含量及检测方法、产品质量标准应与批件内容一致。

  (九)产品技术要求及产品技术要求上传成功确认单。

  (十)承诺书。

  1.产品技术要求没有改变的,应当提供承诺书。

  2.功能评价方法等产品技术要求有改变的,应当提供该产品符合现行规定的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注:上述资料不能完整提供的,申请人必须在提出再注册申请时书面说明理由。

  

  十、补发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

  (一)申请人提出的补发批准证书书面申请和理由。

  (二)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三)因损毁申请补发的,应当提供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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