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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深入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4.合理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财政预算和决算的编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要财政资金安排,重大国有资产处置,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重大措施的制定等事项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15.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要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未予采纳的,要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对专业性和技术性强、复杂疑难的重大行政决策,要组织专家对决策方案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进行论证,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16.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要进行听证。选择听证代表,要根据听证公告确定的条件、不同利益代表比例相当的原则和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合理确定听证代表,使选择的听证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数较多的,要随机选择听证代表。听证代表的基本情况要向社会公布。听证主持人根据笔录制作的听证报告,要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17.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要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要通过舆情跟踪、社会调查、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风险评估结果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18.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前,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将方案交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决策机关不得作出决策。重大行政决策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并由行政首长作出决定。 19.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一段时间后,决策机关要跟踪了解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对决策执行效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要探索决策实施部门评估、专家评议、管理相对人评价相结合的评估方式,提高决策评估的科学性。决策机关要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20.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超越决策权限进行决策、违反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决策出现重大失误或者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全面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21.科学安排政府立法项目。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安排政府立法项目。围绕转方式、调结构,重点做好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自主创新、推进技术改造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围绕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胶东半岛高端产业聚集区、省会城市群经济圈和鲁南经济带等重点区域带动战略,加强区域性立法;围绕惠民生、促和谐,突出做好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城乡住房保障、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围绕建设服务政府、廉洁政府、高效政府,强化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立法项目。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对社会高度关注、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立法项目,要作为重中之重,集中力量起草、审查、修改,尽快出台。要按照“立、改、废”相统一的原则,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相互之间不协调的政府规章,及时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