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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2.坚持科学民主立法。坚持科学立法,使政府立法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反映人民群众意愿,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坚持“开门立法”,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的民主性。要深入基层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在网络、新闻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行业协会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建立健全采纳公众意见情况的说明和反馈制度,并积极探索建立政府立法公众参与激励机制。完善委托专家起草制度,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可委托中介组织、行业协会、专家学者起草。积极开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工作,降低政府立法成本。加强立法后评估工作,将评估报告作为修改、废止政府规章的主要依据。强化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 23.加强立法沟通协调力度。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回复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逾期不回复意见的,视为同意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的相关内容。对于部门提出的不同意见,起草部门要主动进行沟通协商;部门经过多次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并提出解决意见,报政府领导或者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24.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采取多种形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签署;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制度。政府法制机构要严格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并按照规定时限交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统一公布。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25.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要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一般不得少于30日。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制定机关要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需要修订的,要按照制定程序办理。 26.强化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要严格按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及办公厅(室)的规范性文件,要自统一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政府报送备案。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县级政府派出机关、乡镇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经登记、编制登记号后,不再另行报送备案。加强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对内容违法或者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制定的文件,由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报请本级政府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发现应当报送备案而不报送备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责令限期报送备案。建立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通报和公布制度,政府法制机构要定期通报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有关情况,并将经审查准予备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接到申请的制定机关或者政府法制机构要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严格规范行政执法 27.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继续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不断扩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领域,在推进城市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资源环境管理、文化市场管理、农业管理等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基础上,探索在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等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工作。进一步整合执法资源,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减少执法层级,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加强对委托执法行为的规范。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要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建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部门之间因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协调处理;涉及重大事项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