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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11]128号
【颁布时间】 2011-09-28
【实施时间】 2011-09-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2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十二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二、加大火灾防控力度

  (一)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把保持火灾形势稳定、预防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作为衡量我市消防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切实减少火灾发生几率,努力遏制较大以上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全市亡人火灾得到有效防控,10万人口火灾死亡率小于0.19,不发生重特大亡人火灾事故。持续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公众聚集、易燃易爆、经营性“三合一”、“多合一”、木屋毗连区、城乡结合部等场所、区域及消防违法工程、高层和地下建筑等消防专项治理行动。继续实行政府挂牌督办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销案制度和挂牌督办制度,要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解决方案,督促限期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又不能保障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营业性公众聚集场所,要责令停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吊销相关证照,依法予以取缔。公安机关要建立消防、治安、警务督察及公安派出所“多警联勤”的消防执法机制,形成整治火灾隐患合力。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对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监督,畅通监督渠道。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有奖举报、公布通报、媒体曝光等制度,发动公众参与监督,促进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工作。

  (二)加强基层消防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负责辖区消防工作的组织、督促、协调和管理。村(居)、社区要成立村(居)、社区主任负总责、两委有关成员和驻村(社区)警务人员参加的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配备专(兼)职防火员,协助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和消防宣传。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与各村(居)、社区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每年组织考评、兑现奖惩。村(居)、社区要与居民签订《防火公约》,与辖区物业管理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结合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打通消防通道,落实建筑防火间距,落实消防水源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城区、乡(镇)要按照标准规范的要求设置消火栓。村(居)、社区要设置公共消防器材存放点或消防器材箱,配齐灭火器材,确定维护、看管责任人员。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社区要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制定年度宣传计划,经常开展消防宣传活动。社区、建制村至少设置1个固定的消防宣传专栏。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要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社区内的小场所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制度,开展消防安全互查互督,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联合组织扑救;村庄实行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轮流值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和检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依法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设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设治安、消防合一的联防队,并加强业务培训,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承担防火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能;没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立群众参加的志愿消防队。2011年底,人口5万以上、年gdp达1亿元以上的建制镇要组建专职、志愿消防队伍;2012年底,所有乡(镇)、村(居)、社区要按照有关规定组建专职、志愿消防队伍。要继续开展消防安全示范乡村建设,2012年,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社区消防“四个基础”要达标,10%的行政村(社区)达到消防安全示范乡村(社区)的标准。

  (三)提升社会消防管理创新水平。建设互联网公共消防服务平台和火灾隐患网络数据库,向社会发布火灾预警信息,开展网络消防宣传教育和在线消防咨询。推广普及“网格精细化”管理模式,发动广大社会单位和群众,共同夯实消防安全工作基础,筑牢基层火灾事故防线。全面推行消防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落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消防安全检查人员职业资格证制度。积极培育和依法监管消防设施检测、维护和消防安全监测、火灾风险评估、火灾损失核定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作用,将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纳入信用等级评定、企业贷款审核、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的内容,推动单位自觉做好消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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