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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11]128号
【颁布时间】 2011-09-28
【实施时间】 2011-09-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2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十二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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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一)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的消防工作格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年度工作目标,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等考评范畴。健全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消防工作督查、考评、奖惩机制,层层签订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状,实施行政责任监察,落实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认真编制、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及时协调解决灭火抢险救援、消防队伍发展、消防经费投入、消防宣传教育、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及火灾事故查处等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落实部门齐抓共管的消防工作机制。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的社会消防工作机制。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当好本级人民政府的参谋助手,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要监督指导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做好火灾预防工作,规范消防执法行为,严格队伍管理,提高执法水平和灭火救援能力。规划、建设部门在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时,要严格按照城市(镇)规划和消防规划,加强消防安全布局,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消防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或备案抽查不合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工商、文化、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不得予以有关行政许可,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监督执法力度;发改和财政、建设部门要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部队营房、装备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政部门要加强公共市政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公安、监察、安监部门要严肃查处各类火灾的事故责任人员。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三)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社会单位要深入开展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四个能力”建设,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消除火灾隐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落实消防教育培训制度,使员工普遍掌握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设置规范、醒目的消防设施器材标识,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提示”和“禁止”类消防标语。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持证率达100%。2011年底,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达到“四个能力”建设标准。2012年底,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基本达到“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二、建立经费联合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要逐年提高消防业务经费的保障标准,确保年度消防经费与当地财政收入同步增长。要从消防系高危行业的实际出发,将消防官兵高危补贴费、执勤补助、消防员人身伤亡保险、健康体检等经费,纳入正常的年度消防业务经费预算给予保障,并逐步提高。要将消防站(建设、修缮)、消防部队装备、综合训练基地、执行社会抢险救援任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专项经费纳入政府预算给予保障,持续加大经费投入,确保消防站、消防装备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跟上社会经济发展速度。要继续加大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和装备设施建设所需经费投入,按照有关规定继续深入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落实义务、志愿消防队员的经济补助。确保全市消防事业和消防部队建设统筹发展。

  三、提高消防法治建设水平

  (一)完善消防法规体系。根据消防工作实际需要,提请立法机关修订《福州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对消防工作实践中遇到的消防技术服务、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历史遗留火灾隐患等突出问题,积极配合开展立法调研,推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健康发展,理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管理机制,推进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消防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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