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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11]128号
【颁布时间】 2011-09-28
【实施时间】 2011-09-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2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十二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三)全面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消防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普及、提高、强化三个阶段,将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纳入劳动用工培训,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制度,并逐步建立和规范中介机构培训、消防监督部门组织考试发证的培训制度,编印普及不同层次、不同工种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手册,重点加强对建筑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安装人员,消防产品检测、维修人员和化学危险物品场所特殊岗位工种人员的培训,落实持证上岗制度,特殊岗位人员持消防培训合格证书上岗率达到100%。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责成用人单位对进城务工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四)深入推进开展消防志愿者活动。在全市现有消防志愿者组织建设和活动成效的基础上,依托各级共青团组织完善市、县二级消防志愿者组织领导机构建设,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做好消防志愿者招募、培训、注册和建队工作。“十二五”期间,力争实现每个县级行政区注册消防志愿者的人数达到本地区常住适龄人口(14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总量的3% 以上,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社区、行政村至少成立1支以上消防志愿者服务队。以宣传“两知三会”等消防安全知识为重点,规范开展各类丰富多彩的消防志愿者活动,努力形成具有福州消防特色的志愿者服务品牌。

  五、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一)加强自然灾害、火灾、恐怖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准备。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本地的应急救援组织体系,抓紧制定完善应对爆炸、毒气等恐怖暴力袭击、重大自然灾害、特大火灾和其他突发性事故的消防救援应急预案,明确各系统、各部门的职责,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作为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全面拓展消防部队的社会救助职能,以特勤大队为龙头,进一步加强普通中队抢险救援班建设,明确相关制度和抢险救援范畴,配齐配强抢险救援器材装备,加强人员配备和实战训练,积极构筑特勤队伍网络,提高抢险救援能力和水平。加强公安消防部队与公安机关其他警种以及军队、武警、民航、铁路、公路、卫生、供电、供水、供气等相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参与、统一指挥、协调配合”的联动机制。

  (二)完善提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水平。全面加强基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全市应急管理和反恐处突水平。2012年前,市、县二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达到《县级综合性(消防)应急救援队装备配备标准》;县级以下地区要依托乡镇专职、志愿消防队伍和保安力量等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2013年前,各地要逐步规范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机制,建立灭火和应急救援专家组及其工作制度。2015年前,启动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应急救援训练演练等工作形成常态化。各地政府要组织制定各类灾害事故处置预案和跨区域协同作战预案,明确公安消防部队和其它应急救援联动单位在职责分工、响应联动、行动要求和应急保障等细则,提升整体火灾防患水平。

  (三)加强省地震灾害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建设。积极争取省里支持,不断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力度,强化省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建设,加强消防部队与地震局、武警总队医院等有关专业力量的协同配合,积极开展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培训和训练,合理调整人员和装备,突出地震救援专业分工,努力打造一支素质高、装备好、能力强的地震救援专业队伍。

  (四)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继续征召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促进消防力量的多元化增长。招收具有相关专业技能及等级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充实消防文员队伍,用于消防宣传、社会培训、档案管理、窗口受理服务等辅助性工作岗位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继续加强对企业专职消防队、民办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对在企业改制中面临生存困难的企业专职消防队因地制宜地进行公共化改造,努力巩固和发展消防力量。要建立健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特别是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执勤训练、装备、保障等机制,提高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执勤训练水平和应对灾害事故的自防自救、协同作战能力。

第四章 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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