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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统计[2011]184号
【颁布时间】 2011-11-28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3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制度的通知(201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制度的通知

  (安监总统计〔2011〕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现予印发,自2012年1月起执行。2009年印发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制度》(安监总统计〔2009〕94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制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1年11月

  


  

  

  
目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安全生产现场监督监察情况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与重大危险源监督监察情况

  (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情况

  (四)安全生产罚款情况

  (五)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情况

  (六)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结案及责任追究情况

  (七)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结案及责任追究情况

  (八)安全生产听证复议诉讼情况

  (九)新建、改建、扩建“三同时”情况

  (十)安全生产培训持证情况

  (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情况

  (十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情况

  (十三)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使用情况

  四、主要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

  五、撰写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报告的基本要求

  

一、总说明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是安全生产综合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基础之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原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新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制度》,国家统计局以国统制〔2011〕113号文件予以批准执行。

  一、报告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统计内容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的主要内容是:现场监督监察、事故隐患与重大危险源监督监察、行政处罚与罚款、查处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结案及责任追究、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结案及责任追究、听证复议诉讼、新建改建扩建“三同时”、安全生产培训持证、安全生产许可持证和使用执法文书等情况。包括执法统计报表和执法统计分析报告两个部分。

  三、报表种类及填报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报表由基础a表、综合b表和监察c表构成。基础a1-a10表由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填报。综合b表和监察c表由计算机应用系统生成,分别提供给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使用。

  四、基础报表报送程序及时间要求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省级以下安全监管部门向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基础报表的次数和时间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应于每月(每季度或每年)后5日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报送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基础报表。(详见报表目录中各个报表的报送时间要求)。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基础报表的次数和时间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应于每月(每季度或每年)后5日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报送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基础报表。(详见报表目录中各个报表的报送时间要求)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单位,应分别以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局为单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报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基础报表。

  五、统计分析报告及报送时间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数据填报工作的同时,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建立“月统计、季分析”制度。要认真总结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经验、有效做法,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下一阶段工作安排和有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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