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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教工[2011]55号
【颁布时间】 2011-09-27
【实施时间】 2011-09-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5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十二五”时期中小学干部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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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示范性校本培训

  积极发挥中小学在培训工作中的优势,以学校自身的资源为基础,探索校本培训的有效模式,从全市中小学遴选100所试点校,进行校本培训的试点研究,为教师培训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九、培训者培训

  对1800名市级和区县教师培训者开展研修培训,提高他们有效指导新课程实施和校本教研、科学设计和实施教师培训项目的能力。课时360课时。

  十、教师培训基础工程建设

  为了保障各项教师培训的质量,进一步加强制度性基础性建设,主要内容包括三部分:

  一是以培训课程开发为核心的研发计划,任务是教师专业标准和学科教师标准制定、教师继续教育课程体系开发、培训课程标准的制定、公共必修课程开发和重要专业必修培训教材的出版。

  二是培训质量评估与保障为核心的研究计划,任务是组织培训后的追踪调研、培训质量评估、重要培训课题研究等。

  三是以培训资源和培训基地为核心的建设计划,建设50个左右的各具特色的教师培训基地和实践基地。继续推进教师继续教育创新平台建设。

  

  附件2:

  
“十二五”时期北京市中小学教师

  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意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保证继续教育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

  (一)北京市中小学教师“十二五”时期继续教育的起止时间为2011年1月至2015年12月。参加对象为《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中所规定的人员。继续教育采取市、区县、学校三级管理的办法。

  (二)市教委负责对全市教师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审批项目,组织质量监控、验收评估等工作。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培训经费管理制度,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三)北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市师训中心”)协助市教委具体落实教师继续教育计划,对培训项目进行业务统筹与管理;加强对校本培训和网络培训的指导;建立教师培训专家库和课程资源库;组建“北京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培训专家组”等,进行专业支持;完善北京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习档案和电子学籍,实施有效监控。

  (四)区县教委依据市教委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统一规划落实本区县教师继续教育的整体规划与统筹实施,明确任务与职责;负责区县、校本培训审批立项、质量监控、验收评估等工作,保障培训经费的落实和相应的激励机制,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五)各区县教师培训机构负责规划、组织、实施本区县教师培训;配合市级培训机构落实两门公共必修课的培训及相关专项培训任务。

  (六)各中小学校要积极组织本校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校长是教师继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根据市、区县教师培训规划,整体设计学校教师培训计划,结合市、区县开展的教师培训项目进行延伸管理,结合校情有效实施校本培训,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

  二、课程管理

  根据教师发展的共同规律和个性化差异,培训课程由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校本培训课程构成。其中必修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选修课程包括专题模块课程和自主选修课程。

  (一)必修课程

  1.公共必修课。包括“教师职业理想与道德”、“学科教育心理学”,目的是提高教师的教育专业素养。

  2.专业必修课。根据各学科各层次教师的发展需求,设计不同程度和侧重点的课程体系,学科教师可根据自己的发展需要完成相关课程的学习。

  (1)新任教师:师德与法规,职业生涯规划,教材理解与分析,教学设计,教学技能,教育技术,班级及课堂管理等;

  (2)熟练期教师:学生心理,教育心理,学科教育特征,教材比较,专业技能,教学评价,考试研究,教育研究方法等;

  (3)发展期教师:教师发展设计与心理健康,教师发展反思与心智模式,学科核心观念,学科知识体系,学生研究,教学研究,课程开发与教材编写,教育实验方法,教育经验总结与写作等;

  (4)骨干教师:教学指导与领导、学科教育专题研究,教育哲学,教育问题研究,教师专业发展等;

  (5)特级教师:教育问题史,教育家成长,教育理论的建构,教师发展指导,学校教育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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