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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中小学教师参加“十二五”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累计取得36学分即可获得结业证书。结业证书由北京市教委统一印制,由各区县统一发放。 附件3: 北京市中小学教师市级培训项目统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中小学教师培训的统筹管理,结合北京市教师培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教师培训项目是指由市教委立项、市财政拨付专项经费、由具备教师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的中小学教师培训项目。 第三条 市教委是培训项目的主管部门。市教委人事处对教师培训项目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北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市师训中心”)协助市教委人事处负责项目的业务统筹管理,组织项目的立项与申报评审,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进行质量监控,组织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二章 立项与审批 第四条 教师培训项目立项及申报程序: (一)市师训中心根据《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意见》、年度培训计划及教师培训需求,设计年度项目立项指南,报北京市教委人事处审定并正式发布;组织立项申报,并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评审结果经市教委人事处审批后,正式立项。 (二)市教委人事处根据立项结果,在市教委和市财政局确定的经费预算总额内,编制年度教师培训项目专项经费总预算。 (三)根据市教委和财政局批复的教师培训经费总预算,市师训中心组织全市项目的申报工作。已获准立项的市级培训机构按照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对培训项目的要求,认真、如实、完整填写申报文本,提交项目申报书,按照规定时间报送市师训中心。 第五条 教师培训项目的经费审批程序: (一)市师训中心将项目申报文件汇总后,报市教委人事处,由人事处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相关部门进行评审。 (二)项目评审通过后,培训机构依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组织开展教师培训,并严格执行培训方案及经费预算。 (三)市师训中心受市教委人事处委托,对培训项目实施业务统筹管理,组织专家对培训项目进行质量监控。 第三章 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六条 项目承办单位受市教委委托组织实施培训项目,其主要职能是: (一)在项目批复之后,严格按照项目方案实施培训。培训课程与活动设置应科学、合理,师资配备及其他资源应丰富、充足,管理制度应健全、有效。在培训过程中,应注重了解培训对象的需求,确保教师通过参与培训课程及各类活动真正促进自身的专业发展。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财政预算批复和相关规定使用培训项目专项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做好专项经费的决算。 第七条 在市教委人事处的领导下,市师训中心对市级培训项目实行过程管理,实施质量监控。其主要职能是: (一)培训启动前,组织专家委员会对项目实施方案、课程设置、师资配备、管理策略等方面进行审核。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专家委员会对项目实施进行过程管理。通过定期调查,参与各类培训活动、例会、中期检查、查阅文件档案等方式,了解各项目的进展与实施情况。 (三)项目结束后,组织专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 第四章 绩效评估 第八条 市级教师培训项目实行承办单位自评和市财政绩效评审的方式。承办单位自评包括项目总结自评和单位审核评价两个部分,具体评价办法由承办单位根据项目实施目标及市财政局的评价标准自行制定;市财政局的绩效评审按相关办法由市教委人事处和市师训中心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级教师培训项目的财政绩效评审,由市师训中心在市教委人事处的领导下,按照《北京市教师培训项目质量评估标准》组织实施。其主要程序是: (一)项目承办单位按市财政局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文本格式,将评审文件及其支撑材料上报市师训中心。 (二)市师训中心根据各单位的评审材料撰写市级项目绩效评审报告,并上报市教委人事处。 (三)市教委人事处和市师训中心组织项目承办单位接受市财政局的绩效评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人事处、市师训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