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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08健全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体制。充分调动全社会办教育的积极性,多渠道增加教育投入。各地土地出让金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教育事业。新城镇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必须规划配建中小学、幼儿园。各级各类学校校舍改造实行规费减免。提高企业职工培训经费的提取比例。完善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测定办法,合理确定政府、家庭分担比例,适时调整学费标准。完善和落实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办学。完善捐赠教育激励机制,按有关政策规定,落实个人教育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教育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国土厅、省委政研室) 109完善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由各级政府共同负担、省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投入体制。学前教育投入由政府、社会举办者和家庭合理分担,逐步增加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投入。普通高中实行以财政投入为主,其他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机制。中等职业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行业、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依法筹集经费的政策。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措经费机制。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民政厅) 110制定并提高各级各类学校学生人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建立与推行以成本分析为基础、与物价水平相一致的各级各类教育生均定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实现义务教育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城乡统一标准。大幅度提高普通高校预算内生均拨款标准,达到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本科高校生均拨款水平的要求。加大财政补助力度,完善学校债务化解机制,确保2015年基本化解公办学校基本建设债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审计厅) 111健全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完善助学贷款体制机制。大力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建立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研究生的资助和奖学金制度。逐步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 112设立专项经费,为组织实施好全省教育重大工程和改革试点项目提供资金保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 113建立各级财政教育经费增长监督和考核制度。完善经费使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在高等学校试行设立总会计师职务,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由政府委派。(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114建立经费管理和使用绩效评价监督制度。(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115强化重大项目和经费使用全过程考评和审计。(省教育厅、省审计厅) 116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防范学校财务风险。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监察厅、省审计厅) (二十)推进依法治教。 117完善地方性教育法规。根据国家教育立法进程,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加快教育法制化建设,制定和完善促进本地区教育发展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政府规章。(省教育厅、省政府法制办) 118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校。各地政府要依法履行教育职责,认真落实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教育执法行为,及时查处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努力提高教育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依法维护学校、学生、教师、校长和举办者权益。完善教育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民对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学校要建立和完善符合法律规定、体现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和制度,依法办学,从严治校,认真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加强教师管理。积极开展依法治校创建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提高师生员工法律素质和公民意识。(省教育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总工会) 119健全教育督导制度。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督导职能。健全督学制度,建设专职督导队伍。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加强义务教育督导检查,开展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督导检查。强化对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督导检查。建立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省教育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