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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专栏1:老年社会保障主要指标 1.到2015年,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覆盖人数达到270万。 2.被征地老年人全部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实现老年人群全覆盖。 4.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全部纳入低保和医疗救助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和即时结报。 5.参保城乡老年人健康档案建档率基本达到100%,每两年一次健康体检率达到90%以上。 (二)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1.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系统。根据老年人意愿、经济状况和身体状况,开展评估,形成信息管理系统,确切掌握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标准,科学规划养老机构数量、布局,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2.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通过评估,凡老年人经济状况为低保或低收入,身体状况需要介助、介护的,由政府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由机构和社会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进一步提高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标准,降低服务对象门槛,扩大覆盖面,到2015年,困难独居老年人均能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3.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结合城乡社区建设,加强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建设。建立完善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网络。县(市、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落实机构编制人员,指导辖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和管理;镇(街道)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组织管理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并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城乡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基本养老服务。制定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规划,按照新市镇、新社区规划明确布局,规范运营,完善评估标准,更好地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通过资源整合以及政府购买或租赁等方式,多渠道解决已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到2015年,力争60%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达200平方米以上,同时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采取购买服务、资金补助、提供场所等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等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对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等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免费培训。建立“助老服务储蓄制度”,鼓励个人积累助老义工,推行低龄健康老人为高龄和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义务服务。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补贴制度。各县(市、区)对镇(街道)、村(社区)兴办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同时根据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和服务老人数量等情况,配置公益养老服务岗位。每年给予必要的运行经费保障。 4.着力推进养老机构建设。根据城郊的不同情况,主城区重点发展中小型、中低档次的养老设施,郊区重点发展大中型、较高档次的养老设施,以满足不同层次养老服务的需求。到2015年养老床位数达到老年人口数的3%以上,护理型床位达到高龄和失能老年人总数的10~15%。积极推进国办养老机构建设。主城区建设一所具有一定规模的养老日间照料中心,主要为家庭照料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体娱乐等服务;建成市老年活动中心并对老年人开放运营;启动市老年公寓改扩建工程。镇(街道)继续实施敬老院转型升级工程,通过改扩建等方式,加大建设力度,努力完善基础设施,提高服务能力,拓展服务项目和服务范围,增强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医疗保障、日托照料等服务功能,成为区域性社会养老服务中心。积极推进公办养老机构现代管理方式,推进法人治理、经营者聘任、员工聘用、服务功能承包或公建民营,培育发展专业化的养老服务经营管理机构,增强国办养老机构自身发展的生机和活力。积极推进民办养老机构建设,通过建设资金补贴、公建民营、税费优惠、购买服务等优惠扶持政策,促进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加大民办养老机构财政补助力度,提高建设补贴标准。力争到2015年,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占总床位数比重达到50%。 5.落实养老服务扶持政策。认真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和社会投资兴建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规费按有关政策减免;社会投资兴建的其他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地。着力解决养老机构老人方便就医的问题,对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养老机构,可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不具备医疗资质的养老机构,应与所在辖区医疗部门合作,为入住老人就医提供方便。实施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采取机构出资一部分、政府补贴一部分等方式,参加全省养老机构统保,以降低养老机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