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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辽宁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为大力推进我省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法》)、《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28号)和《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划。 一、辽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执行情况 “十一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省人大、省政协的关心支持下,经过全省各级涉老部门的通力合作,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老龄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我省老龄事业取得长足的发展,老龄工作取得显著的成绩。 (一)党委、政府对老龄工作高度重视。省委、省政府把老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了“三个纳入、三个同步”。形成了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合力推动老龄工作的良好局面。 (二)老龄机构建设、经费保障有突破。市级老龄办编制问题全部解决。老年专项经费省本级按老年人均0.5元、市级按老年人均1至2元的标准基本落实。 (三)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健全。全省初步建立了统筹城乡的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养老保障体系。城乡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老年人被优先纳入了保障范围。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部按时足额发放,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连续5年提高。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在8个城市稳步推进。农村“五保”老人供养标准有了较大提高,集中供养、分散供养标准分别提高到年人均4000元和2400元。医疗保险的覆盖面不断扩大,省政府筹资100多亿元,妥善解决了150多万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保问题。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数达到1968万人,占农村常住人口的99.3%。 (四)养老服务体系日趋完善。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服务为依托、以养老中介为纽带、以国有养老机构为示范、以兴办民办养老机构为导向和以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为延伸的“六位一体、城乡统筹”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机构和床位大幅增加。2010年底全省城乡各类养老机构达到1433家,养老床位总数达到了16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了24张。社会为老服务网络逐步完善,社区日间照料站、托老所、星光老年之家和老年活动室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数量已达到4890个;各类养老服务中心893个,养老服务中介组织发展到了108个,年服务量100多万人次。养老服务队伍逐渐壮大,全省有街道、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队伍5257个;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已达1768家。全省有1.5万社会“三无”老人、“低保”特困无人照料的居家老人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 (五)老年人优待维权工作取得新成效。百岁老人长寿补贴和90岁以上老人的高龄补贴政策全面落实到位;对70岁以上老年人就诊医疗实行了优惠;全省70岁以上老年人实现了免费乘车,多数市实行了60至69岁老年人半价乘车优待;文化、体育、旅游景点等公共设施、场所为60至69岁老年人提供优惠,给予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优待;建立了老年法律援助网络,设立了老年法庭,对老年人诉讼案件实行“立案、审理、执行”三优先和诉讼费减、免、缓优待。 (六)老年政策法规体系建设取得新成果。省人大第十一届三次会议颁布了《条例》。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8号),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市相继出台了落实《条例》具体办法。我省老龄工作迈上了法制轨道。 (七)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开展了以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和书画大赛为内容的“夕阳风采”系列老年活动,组织了“夕阳红”老年旅游专列和“银龄行动”。全省老年文化教育事业发展迅速,有各类老年大学849所,在校学员53765人。 二、“十二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与挑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