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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11]42号
【颁布时间】 2011-12-23
【实施时间】 2011-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5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一)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快,形势严峻。2010年底,我省6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已达691万,占全省总人口的16.21%,预计到2015年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超过863万,约占总人口的20.24%。高龄老人大幅增加,80岁以上老年人已达到80万,占老年人口的11.59%。全省约有130万空巢老人、特困老人、失能老人等需要不同形式的长期护理。

  (二)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面临的挑战。随着老年抚养系数的不断增长和劳动年龄人口抚养负担不断加重,养老照料需求与为老服务供给矛盾越来越突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体系不健全、机制不完善、资金投入不到位;社会养老保障水平偏低;公益性老龄服务设施、服务网络建设滞后;老龄服务市场发育不全、供给不足;老龄工作基层基础薄弱等已成为了制约我省老龄事业全面发展的瓶颈性问题。

  “十二五”时期既是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应对老龄化挑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解决老龄问题,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加快推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确立老龄事业在改革发展大局中的重要地位,已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和构建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三、“十二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全面落实《老年法》和《条例》,按照实现“六个老有”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快完善老龄政策法规,健全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养老社会保障制度,大力发展老龄产业,加快老龄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健全老龄工作体制,加强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努力满足老年人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让广大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覆盖城乡老年人的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社会服务体系;加强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人口老龄化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职能明确、协调高效的老年群众工作体系;构建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管理规范的老龄产业发展体系;建立健全促进老龄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逐步建立起基层组织健全、精神文化生活丰富、社会参与广泛、合法权益有效保障的老年社会管理体系;大力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确保老年人都能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得到基本公共服务,生活状况得到根本改善。

  (三)基本原则。

  1.坚持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要把老龄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经济社会发展与城乡老年人口增长相适应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促进辽宁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2.坚持以人为本。要把不断满足老年人多元化、个性化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作为老龄事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六个老有”,最大限度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老年人的根本利益。

  3.坚持统筹发展与分类指导相结合。要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注重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各地优势和群众的创造性,因地制宜地开展老龄工作。

  4.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要建立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共同促进老龄事业发展的工作体制和社会化运行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老龄事业发展。

  5.坚持为老服务优先化、城乡一体化。充分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着力巩固家庭养老地位,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合理分配社会养老资源,提高老年福利水平,加大对农村及经济欠发达地区老龄事业发展支持的力度,确保城乡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6.坚持照顾重点与适度普惠相结合。要以长期照料、康复护理和社区日间照料为重点,优先解决好需求最迫切的鳏寡孤独、特困老年人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问题。

  7.坚持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广泛开展孝亲敬老道德教育,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孝道文化。加强老龄法制工作,完善优惠政策,加强行业监督,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的全面发展提供动力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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