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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11]42号
【颁布时间】 2011-12-23
【实施时间】 2011-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5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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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丰富老年人文化体育活动。

  加强农村老年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城市社区文化设施。各市、县都要建立老年活动中心,95%以上的街道和乡镇、半数以上的城镇社区居委会和50%左右的农村村级自治组织要建立老年人活动中心或老年文化活动室、老年健身活动场所。宣传、文化、出版等部门要组织力量,多出面向老年人的优秀精神文化产品。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要开展好老年宣传,办好《辽宁老年报》。文化部门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老年文化艺术活动,积极组织送文化下乡活动,丰富农村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省、市每年举办一次老年文化艺术节和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体育部门要广泛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健身活动。健全老年体协组织网络。到2015年,经常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老年人达到50%以上。

  (六)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

  注重开发老年人力资源,支持老年人以适当方式参与经济发展和社会公益活动。充分发挥辽宁地处沿海,城市化高,国有大中型企业多,基础设施完善,自然资源丰富,产业基础雄厚并且拥有离退休人员占全国总数的8%左右的人才和技术优势,创造性地开展“银龄行动”。各级政府通过多种形式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鼓励专业技术型老年人才参与科学文化知识传播,从事科学研究,开展咨询服务。各类人才市场、人才中介机构要把老年人力资源纳入服务范围,搭建老年人才与社会需求对接的服务平台。

  (七)加强老年人社会管理。

  加强基层老龄工作机构和老年群众组织建设。各地要建立老龄工作委员会,城乡社区(村、居)要健全老龄工作机制。加强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作用。“十二五”期间,成立老年协会的城镇社区达到100%,农村社区(行政村)达到85%以上。老年志愿者数量达到老年人口的15%以上。开展“低龄健康老人义工积累和使用”试点,引导老年人开展自助和互助服务。充分利用社区资源面向全体老年人开展服务,做好离退休老年人管理服务工作。切实把为离退休老年人服务工作纳入社区服务范围。“十二五”期末,纳入社区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比例达到80%以上。支持老年人参与公民道德建设、公益事业、社会治安、移风易俗、民事调解、社区文化活动等社会活动和社区工作,发挥老年人在关心教育下一代工作中的作用,实现“老有所为”。

  (八)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

  健全老年维权机制,加大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力度,保护老年人医疗、保险、救助、赡养、婚姻、财产等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逐步探索建立失能、失智、精神疾病等丧失自主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法定监护人制度;制定实施《辽宁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加大对侵害老年人权益案件的处理力度,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检查、监督,维护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与生命尊严,杜绝歧视、虐待老年人现象。全面落实《老年法》、《条例》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通知》等老年优惠优待规定,进一步扩大优待范围,保障公益性事业单位对老年人实行优惠优待所减少收入的财政补贴,确保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完善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制度,对80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范围,提高发放标准。落实老年人凭《辽宁省老年人优待证》免费进入公园、公益性文化设施;老年人免费进入旅游景点和公共体育健身场所;70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60至69岁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老年人乘坐地铁电车有关政策由各市政府确定)。长途客运、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待服务。外埠来辽的老年人享受本省老年人同等优惠待遇。加强《老年法》和《条例》的普法宣传教育。城市普法教育率不低于90%,农村不低于70%。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将发展老龄事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老龄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充分发挥在制订规划、出台政策、投入资金、培育市场等方面主导作用。健全党政主导、老龄委协调、部门尽责、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大老龄工作格局。

  (二)强化老龄工作机构和相关部门职能建设。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作用。老龄委成员单位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努力形成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的整体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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