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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建立多元化的长期稳定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统筹安排老龄事业发展经费,切实保障老龄工作经费。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慈善捐赠支持老龄事业发展。 (四)规范养老服务标准。认真执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等规章制度,加快研究制定养老设施建设标准、老年护理服务标准、入住老人甄别标准、设施管理制度、机构运营管理制度、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机构达标标准等服务标准,规范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构建服务质量监控体系,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评估、评审制度,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性补助资金使用、养老服务技能和质量、养老机构准入资格审核等方面开展评估、评审,确保养老服务体系的公益性质和服务质量。 (五)推动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的落实。认真落实老年服务机构税费减免政策,对养老院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其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老年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的土地、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民用收费标准执行,安装电话、网络、有线电视实行价格优惠。对新建老年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酌情给予减免。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各地可采取土地划拨、规费减免、贷款贴息、床位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老年公寓、老年康复中心、托老所、老年护理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并在土地使用上优先安排。 (六)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省、市、县(市、区)都要制定与养老服务发展相适应的人才培训规划。支持创办培养老年服务专业人才的职业技术学院与学校,加强老年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大学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培养老龄工作管理人才。积极发展志愿者队伍,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志愿服务。 (七)加强老龄科学研究。鼓励涉老部门、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及老年学学会,围绕老龄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为政府决策和完善为老服务提供理论、信息和技术支持。 (八)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传统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代际和顺。重大节日和“敬老活动月”期间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文体和慰问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把敬老、爱老、助老宣传教育作为干部职工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方面。教育部门要把敬老、爱老、助老作为中小学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结合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树立和表彰先进典型,形成人人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九)建立激励、监督、评估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按《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实施方案。省、市、县(市、区)老龄办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至少对各地《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