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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11]42号
【颁布时间】 2011-12-23
【实施时间】 2011-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5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3.健全工作网络、深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大力开展居家养老社区照料服务。开展全托、日托、临托等多种形式的老年社区照料服务。加快辽宁省老龄网和居家养老服务业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做好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为老年人提供全天候全方位的应急和日常信息服务。着力构建社区为老服务网络,打造社区为老服务平台,设立社区为老服务热线电话,为有需要的老年人特别是独居老年人安装紧急呼叫装置和配置必要的生活辅具。充分利用社会化运作机制,不断扩展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调动社会为老服务资源,为广大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不断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积极推进日间照料、助餐、助行、助洁、助急、助浴、助医、助购等社区助老服务。对居家的高龄、空巢、患病、低保及福利对象、生活不能自理和家庭照料有困难的居家老年人给予无偿、低偿、有偿形式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辅具配置、精神慰藉、法律服务、信息咨询、紧急救援等服务。实现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在确保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的基础上,拓展服务对象,重点向最低生活保障老人、生活困难老人、高龄老人以及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提供养老和护理服务。扩大服务范围,依托敬老院向居家老人提供日间托养、短期寄养、配送餐等服务。加强老年人心理疏导服务。各级政府要扶持建立老年心理服务组织和服务网络,购买心理关爱服务,培训心理服务专业人员,为老年人提供专业的心理疏导服务。乡镇、街道及有条件的社区要设立聊天、心理咨询等服务场所,开展心理健康和生命观等方面教育。重点做好病残、空巢、高龄、临终等老年人心理关爱工作。

  4.加快为老服务队伍建设。积极开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和为老服务队伍的体系培养和在职培训工作,努力打造专业的护理照料队伍和志愿者服务队伍。每个市要有一所培养老龄事业专门人才的专业院校,教育部门要在现有院校中调整设立一批与老龄事业相关专业院系,加强后备人才的培养。建立和实施专业社会工作者资格认证和为老服务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对养老机构、居家养老管理和护理人员实施免费培训,到2015年底,护理员队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必须要达到85%以上。制定服务人员岗位职责,做到服务队伍专业化、服务功能标准化、服务行为规范化。注意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社会地位和收入待遇,确保养老服务队伍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鼓励引导各类为老志愿者服务队有序开展工作。

  5.加快老年人人居环境体系建设。开展“老年友好型城市”和“老年人宜居社区”创建活动。加快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突出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环境的无障碍改造,推行无障碍进社区、进家庭。新建城市街道和养老场所无障碍率达到100%,已建居住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场所的无障碍改造率达到70%。

  (三)发展老龄服务产业。

  完善扶持老龄产业的优惠政策,把老龄产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制定、落实引导和扶持老龄产业发展的信贷、投资等支持政策。积极培育和开发老龄产业市场。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逐步形成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兴办、企业或机构按市场化要求自主管理的老龄产业发展模式。推进老年产品市场开发。重点发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产业。为老年人提供衣食、居住、养老、医疗卫生和文化娱乐等产品和服务,满足社会不同层次老年人的多元化需求。建立老年用品和老年服务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标准体系。大力加强老年旅游服务工作,规范老年人旅游服务市场秩序。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老龄服务产业信息服务、政策引导、金融支持和市场监管。

  (四)发展老年教育事业。

  建立健全老年继续教育机制,要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加强老年大学(学校)建设管理,建立健全老年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改善教学设施,提高教学质量,创新老年教育内容、教育形式、教育方法,有效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现代传媒开展老年教育,形成覆盖城乡多层次、多形式的老年教育网络体系。到2015年,省、市、县(市、区)要建有老年大学。街道(乡镇)都要利用现有资源,建有一所老年学校。30%以上的社区(村)要开办老年学校或老年课堂。老年人参加各级各类老年学校学习的人数达到老年人总数的10%,条件好的地区力争达到15%。离退休人员管理部门、老年社会团体要积极组织老年人开展学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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