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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2011]92号
【颁布时间】 2011-12-23
【实施时间】 2011-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5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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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把好项目建设源头控制关口

  

  (六)抑制高耗能、高排放产业过快增长。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抑制我省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10〕48号),严格控制“两高”(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坚持高标准建设产业集聚区,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的信贷投放。认真落实限制“两高”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两高”产品出口。

  

  (七)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制定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指标,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地方及时预警调控。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流通、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杜绝敞开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等现象。

  

  (八)完善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前移能耗控制关口,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落实先进能耗标准和合理利用能源的重要措施。制定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办法,将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加强对省辖市、县(市、区)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节能审查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九)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任务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方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对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或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编制区域、流域规划以及工业、农业、水利、交通运输、城市建设、自然资源开发等专业规划时,同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十)健全项目建设部门联动机制。健全项目建设联审联批制度,建立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沟通衔接,协同把好土地、节能、环保、信贷和产业政策关口。落实项目建设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简化相关程序,完善项目落地条件,力争早开工、见实效。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设备

  

  (十一)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重点淘汰落后炼钢407.1万吨、炼铁247万吨、焦炭590万吨、水泥1565万吨、化纤6万吨、铁合金6.57万吨、电石3万吨、电解铝7.7万吨、铜冶炼17.02万吨、铅冶炼67.39万吨、锌冶炼8万吨、平板玻璃1374.7万重量箱、造纸388.91万吨、酒精39.9万吨、味精14.18万吨、柠檬酸2.35万吨、制革375.03万标张、印染4.11亿米、铅酸电池52万千3伏安。制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将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并加强日常监督和年度考核。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每年要向社会公布省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产能和淘汰时限及总体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方,严格控制新建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两高”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有虚假淘汰行为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政府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二)加快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落后设备和工艺。落实国家《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制定公布我省限期淘汰的能耗高、污染重的落后设备(产品)和工艺目录,对生产和销售列入国家和省淘汰目录的耗能高、污染重落后设备和产品,限期停止生产和销售;对使用列入淘汰目录的能耗高、污染重的落后设备、产品和工艺,限期更新改造或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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