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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2011]92号
【颁布时间】 2011-12-23
【实施时间】 2011-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5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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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八)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煤、电、油、气、水等资源类产品价格关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竞价上网试点,推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工作。落实鼓励垃圾焚烧发电、余热余压发电和煤层气发电的上网和价格政策,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形成机制。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严格落实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脱硝电价政策。积极推进居民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改革。制定并落实鼓励水资源重复利用的价格政策,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

  

  (三十九)推进资源费和环保收费制度改革。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适时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修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和征收率,扩大征收范围。研究制定高污染行业超标准排污加价收费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问题。改革垃圾处理费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

  

  (四十)完善节能环保财政扶持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落实国家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市场占有率。研究建立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制度。企业用于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其他相关科目。

  

  (四十一)落实节能环保税收调节政策。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支持我省节能服务公司做大做强。完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落实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环保项目和产品(设备、技术)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进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和煤炭资源税计征办法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对其他资源适当提高税额。

  

  (四十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7〕215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环保和循环经济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实行鼓励商业银行和民间资本投入节能环保产业的融资担保政策,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投入节能减排。积极做好符合节能环保条件的企业和节能环保领域企业的上市培育工作。建立完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与节能、环保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节能减排信息通报。

  

  十、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四十三)建立“领跑者”标准制度。对电力、煤炭、有色金属、钢铁、石油石化、化工等高耗能行业及电机、节能灯、空调器、电冰箱、洗衣机、汽车等终端用能产品,参照能效领先水平设定具有引导性的“领跑者”标准,明确实施时限,对达到行业“领跑者”标准以及入选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目录的企业予以表彰和奖励。将“领跑者”指标与新上项目节能评估审查、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相结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加快标准的更新换代,促进能效水平快速提升。

  

  (四十四)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需求侧管理。改进节能发电调度,优先安排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非化石能源以及余热余压、煤层气、煤矸石和生物质等发电上网。按照能效水平和污染物排放绩效排序,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发电机组发电上网。研究开展节能量和发电权交易。加快老旧输配线路和变电站改造升级,降低电力输送环节能耗。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0〕2643号),制定配套政策,规范有序用电,开展能效电厂和季节电价、高可靠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等试点,提高电能利用效率。在洛阳、登封等城市和全省公共机构开展提前淘汰白炽灯试点。

  

  (四十五)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研究制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和交易制度,培育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引导和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风险分担服务。到2015年,形成20家年营业收入超1亿元的专业节能服务公司、5家年营业收入超5亿元的综合性节能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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