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十六)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总结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采用建设-经营-转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运营服务的专业化、社会化。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打破地方保护,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到2015年,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和脱硫、脱硝处理设施运营基本实现专业化、市场化。 (四十七)推进排污权和碳排放交易试点。建设排污权、碳排放交易中心,探索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碳排放交易机制。在全省开展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有偿使用工作,在造纸、火电行业开展现有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及行业内交易试点工作。在火电、水泥、有色金属、钢铁等高耗能行业探索开展碳排放交易。 (四十八)规范节能环保认证管理。推进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环保装备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建立认证促进机制,鼓励省内企业积极开展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扩大我省节能环保产品社会知名度。加强能效标识市场监管,切实保证节能产品的质量和信誉。加强能效标识宣传,提高消费者辨识能力,引导消费者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认证产品。 十一、加大节能减排监督执法力度 (四十九)健全节能减排法规体系。推进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清洁生产促进条例、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机动车尾气控制管理办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等规章。适时修订《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研究制定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完善节能监察、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业清洁生产、节约用电管理、排污许可证管理、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等政策。 (五十)完善节能减排标准体系。加快节能环保标准制(修)订工作,扩大标准覆盖范围。研究制定“十二五”节能减排标准编制规划,重点加快有色金属、钢铁、铁合金、化工、焦化、纺织、造纸等高耗能、高排污行业能耗和环保标准制(修)订工作。制定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耗能行业计量器具配备及节能监测(评价)等地方标准。完善机动车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低速汽车排放标准。建立满足实现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控制目标要求的排放标准。 (五十一)强化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排污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国控、省控企业名单。列入国控、省控的火电、钢铁、水泥、造纸、印染、化工等重点排污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其中火电机组、城市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污染源要同时安装工况监控系统和排污超标预警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进一步完善全省环境自动监控系统,提升环境管理科学化、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基站和环境监控平台建设,做好监控基站运行管理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加强综合利用认定监管,通过认定的火电、水泥等企业要逐步安装综合利用在线监控装置。 (五十二)加强节能减排监察执法。每年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方,暂缓审批该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未按规定取消烟气旁路以及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扣减脱硫电价款。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