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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文化部
【发文字号】 办社文函[2012]6号
【颁布时间】 2012-01-09
【实施时间】 2012-01-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7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2011年度资源建设指南》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2011年度资源建设指南》的通知

  (办社文函〔2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2011年度地方资源建设工作已于2011年9月正式启动。为推进工作开展,进一步加强对各地实际工作的指导,现印发《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2011年度地方资源建设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请各地认真执行,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领导,严格管理

  为进一步推动2011年度地方资源建设工作,各省(区、市)要成立2011年度资源建设领导小组、工作组和专家组,文化厅(局)的主要领导要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各省(区、市)文化厅(局)要督促文化共享工程省级分中心按时高质量完成资源建设任务,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率。

  二、加强调研,做好规划

  各省(区、市)在项目策划中要高度重视调研分析工作,以群众需求为引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优先选择有代表性特色文化主题,注重挖掘文化内涵,加强总体规划,着力建设一批能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要、为群众所喜闻乐见的精品资源。

  三、提高建设质量,妥善解决版权

  各省(区、市)在地方资源建设工作中,要强化质量意识,力求做到内容易懂、脉络清晰、画面美观、表现生动,严格按照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相关标准规范开展建设,确保资源建设成果的高质量。要妥善解决资源版权问题,为今后资源的各项使用提供保障。各省(区、市)自主建设资源的版权为管理中心与所建省(区、市)共有版权,可提供全国使用;征集成品资源的版权应至少在全省(区、市)范围内使用,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并提供管理中心备份。进村入户项目资源的版权要具有有线/数字电视的播放权。

  请各省(区、市)文化厅(局)督促各地于2012年2月10日前将《2011年度地方资源建设申报书》(参见《指南》)报送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

  联 系 人:文化部社会文化司图书馆处 耿斌、韩沫

  电 话:010-59881732

  联 系 人: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 王丽华、刘平

  电 话:010-88003053、88003034

  传 真:010-68475713

  电子邮箱:resource@ndcnc.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2011年度地方资源建设指南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附件: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2011年度地方资源建设指南

  


  
目录

  


  一、建设总则

  二、选题重点

  三、建设方式

  四、建设成果

  五、质量要求

  六、版权要求

  七、专家组及工作组要求

  八、提交要求

  九、建设流程

  十、建设标准

  十一、经费使用

  附件一:资源征集合同样本

  附件二:2011年度地方资源建设工作省级分中心工作组名单

  附件三:2011年度地方资源建设选题列表

  附件四:2011年度地方资源建设申报书

  附件五:资源建设价格参考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2011年度地方资源建设指南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精神和灵魂,是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的强大力量。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宏伟目标,并指出:“满足人民基本文化需求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基本任务”。为了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以丰富、适用、优质、多样的数字资源满足广大城乡基层群众的文化需求,确保各地按时高质量完成2011年度资源建设任务,特制定本指南。

  一、建设总则

  本指南适用于承担2011年度地方资源建设任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和省级分中心开展资源建设工作使用。资源建设工作是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下简称“文化共享工程”)的核心任务之一,各省应在认真学习本指南的基础上,具体落实2011年度资源工作。

  在管理上,2011年度地方资源建设工作应坚持需求牵引、科学规划、统一标准和共建共享的基本工作原则进行建设工作。

  在职责上,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领导小组负责2011年度地方资源建设项目的整体部署和管理。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项目的协调管理和业务指导,包括项目资金申请,组织专家组对各省项目进行立项审核、技术指导和成果验收,明确建设标准,督促建设进展,控制建设质量。各省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本地区财政部门督促专项资金到位,对本省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文化共享工程各省级分中心承担地方资源建设工作的主体任务,积极引导和组织市级、县级支中心参与资源建设工作,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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