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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证据出处”填写获取具体证据的来源和原存放处。 6.现场难以判定是否为伪造、变造、虚开的证据材料的,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现场难以判定是否为伪造、变造、虚开的发票的,可以先行依照相关规定分别使用《发票换票证》或者《调验空白发票收据》进行调取。经鉴定或者查验确认为伪造、变造、虚开的发票后,使用《提取证据专用收据》调取证据原件,同时换回原先交付给证据提供单位或者个人的《发票换票证》或者《调验空白发票收据》。 (2)现场难以判定是否为伪造、变造的账簿、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可以先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附《调取账簿资料清单》进行调取。经鉴定或者查验确认为伪造、变造的账簿、凭证及有关资料后,使用《提取证据专用收据》调取证据原件,同时在原先出具的《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一式二份)上注明。 7.“证据提供单位或者个人(签章)” 栏区分以下情况填写: (1)证据提供单位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相关人员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 (2)证据提供单位为个人的,由个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8.本收据为a4横式,一式二份,一份交给提供证据的单位或者个人,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局(稽查局) 现场笔录 共页第1页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地 点: 当事人: 执法人员:记录人: 见证人: 联系电话: 现场情况记录: 执法人员签名: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章: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现场笔录续页 共页第页 执法人员签名: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章: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现场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三十条,以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三十一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稽查人员或者其他税收执法人员依法进行实地调查、实施查封(扣押)或者实施冻结存款,就与案件事实确认等相关的现场执法情况、违法事实等事项进行当场客观记载时使用。 3.本笔录应当在现场检查时当场制作,不能事后补充制作。 4.本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并保证字迹清楚。 5.本笔录主页上方设定的内容应当逐项填写。若当事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时间”项应当完整填写起止时间,并具体到“分”。 6.本笔录主体部分内容应当按照纪实、叙述的写作要求,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现场的实际所见、所闻情况,并避免对有关情况、内容进行评判、推断。 7.“现场情况记录”一般包括现场执法的经过、现场执法主要情况,并可根据需要附绘制的图样、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明材料。填写应当注意如下内容: (1)应该记录执法人员(二人以上)进入现场时出示税务检查证、《税务检查通知书》情况; (2)查封、扣押财产,或者冻结存款等税收执法文书的送达情况。 (3)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税收行政执法行为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享有的权利等事项。 (4)应当记录执法现场相关人员姓名、身份、职务以及相关证件等情况。 (5)应当记录现场执法的过程。过程记录应当详略得当,对与具体执法关联性不大的内容,可以简要描述;对与执法直接相关的内容和过程,应当尽可能详细记载。记录可以采取先总体后具体、先概括后详细的方式进行,并对现场人员的活动状况进行记录。如:可以首先简要描述现场的总体环境状况、方位地点,然后再具体到需要重点检查的方位、地点;可以首先从现场总体分布、相关物品摆放,然后具体到物品数量,包装标签及现场痕迹;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