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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内部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 付款单位(章): 年 月 日 编号:×××
注:本凭证由税务机关作为秘密文件保管。 使用说明 1.《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依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在支付检举奖金时使用。 3.“证件名称”栏填写检举人或者代领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4.“领款人(签名)”栏由检举奖金实际领取人签名: (1)检举人本人或者联名检举的第一署名人领取的,由其本人签名; (2)检举人或者联名检举的第一署名人不能亲自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行领取的,由代领人签名; (3)检举人是单位,委托其单位工作人员代行领取奖金的,由代领人签名。 5.本凭证为32开横式,由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作为秘密文件存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