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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号
【颁布时间】 2012-01-04
【实施时间】 201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7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号――关于发布《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

[接上页]
(6)应当记录现场执法所采取的措施,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的来源、出处、名称、数量以及采集、抽样过程等情况;采取拍照、绘图的,还应当记录现场拍照的内容、数量、绘制现场图的种类、数量、绘制时间、方位以及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7)实地执法结束时,应当将笔录交当事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当事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现场情形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拒绝签名、捺指印或者不能签名、捺指印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证明。

  8.本笔录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局(稽查局)

  勘验笔录

  


  共页第1页

  时 间:         分至        

  地 点: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现场指挥人:

  勘验人: 记录人:

  见证人: 联系电话: 

  勘验情况记录:

  

   

   

   

   

   

  勘验人签名: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章: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勘验笔录续页

  共页第页

   

   

   

   

   

   

   

   

   

   

   

   

   

   

  勘验人签名: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章: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勘验笔录》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三十一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稽查人员或者其他税收执法人员就与案件事实确认相关的物品、现场进行勘查、测定、检验,并对勘验过程、结果予以客观记录时使用。

  3.本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保证字迹清楚。

  4.本笔录主页上方设定的内容应当逐项填写。若当事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时间”项应当完整填写起止时间,并具体到“分”;“现场指挥人”项填写由稽查局局长或者案件负责人指定的勘验现场负责人。

  5.本笔录主体部分内容应当按照纪实、叙述的写作要求,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现场的勘验情况,并避免对有关情况、内容进行评判、推断。

  6.“勘验情况记录”一般包括勘验的过程、勘验主要情况,并可根据需要附绘制的图样、照片、复制的模型材料和录像等其他证明材料。填写中注意如下内容:

  (1)应该记录执法人员(二人以上)和勘验人员进入现场时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说明检查内容,告知当事人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享有的权利等事项。

  (2)应当记录勘验现场相关人员姓名、身份、职务以及相关证件等情况。

  (3)应当记录勘验的过程、结果。

  (4)应当记录勘验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的来源、出处、名称、数量,以及采集、固定过程等情况;采取拍照、绘图的,还应当记录现场拍照的内容、数量、绘制现场图的种类、数量、绘制时间、方位以及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5)勘验结束时,笔录应当由勘验人员、在场相关人员签名,并告知当事人勘验的事实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当事人要求重新勘验,理由充分的,应当重新勘验。

  7.本笔录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

  被查对象名称:共页第页

  

账簿名称

会计科目

记账

日期

凭证

号码

摘录

对应科目

金额

备 注

借 方

贷 方

 

 

 

 

 

 

 

 

 

 

 

 

 

 

 

 

 

 

 

 

 

 

 

 

 

 

 

 

 

 

 

 

 

 

 

 

 

 

 

 

 

 

 

 

 

 

 

 

 

 

 

 

 

 

 

 

 

 

 

 

 

 

 

 

 

 

 

 

 

 

 

 

 

 

 

 

 

 

 

 

 

被查对象(当事人)陈述意见:

 

 

 

(签章)年月  日 



  检查人员(签名):  年月  日

  

  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

  被查对象名称:共页第页

  

 

内容摘录:

 

 

 

 

 

 

 

 

被查对象

(当事人)

陈述意见

 

 

 

 

 

 

(签章)年  月  日 



  检查人员(签名):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四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稽查人员实施检查中,记录调查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时使用。

  3.《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主要用于记录从被查对象的账簿凭证资料中摘录的内容;《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主要用于记录案件具体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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