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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应当记录现场执法所采取的措施,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的来源、出处、名称、数量以及采集、抽样过程等情况;采取拍照、绘图的,还应当记录现场拍照的内容、数量、绘制现场图的种类、数量、绘制时间、方位以及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7)实地执法结束时,应当将笔录交当事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当事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现场情形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拒绝签名、捺指印或者不能签名、捺指印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证明。 8.本笔录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局(稽查局) 勘验笔录 共页第1页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地 点: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现场指挥人: 勘验人: 记录人: 见证人: 联系电话: 勘验情况记录: 勘验人签名: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章: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勘验笔录续页 共页第页 勘验人签名: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章: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勘验笔录》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三十一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稽查人员或者其他税收执法人员就与案件事实确认相关的物品、现场进行勘查、测定、检验,并对勘验过程、结果予以客观记录时使用。 3.本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保证字迹清楚。 4.本笔录主页上方设定的内容应当逐项填写。若当事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时间”项应当完整填写起止时间,并具体到“分”;“现场指挥人”项填写由稽查局局长或者案件负责人指定的勘验现场负责人。 5.本笔录主体部分内容应当按照纪实、叙述的写作要求,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现场的勘验情况,并避免对有关情况、内容进行评判、推断。 6.“勘验情况记录”一般包括勘验的过程、勘验主要情况,并可根据需要附绘制的图样、照片、复制的模型材料和录像等其他证明材料。填写中注意如下内容: (1)应该记录执法人员(二人以上)和勘验人员进入现场时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说明检查内容,告知当事人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享有的权利等事项。 (2)应当记录勘验现场相关人员姓名、身份、职务以及相关证件等情况。 (3)应当记录勘验的过程、结果。 (4)应当记录勘验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的来源、出处、名称、数量,以及采集、固定过程等情况;采取拍照、绘图的,还应当记录现场拍照的内容、数量、绘制现场图的种类、数量、绘制时间、方位以及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5)勘验结束时,笔录应当由勘验人员、在场相关人员签名,并告知当事人勘验的事实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当事人要求重新勘验,理由充分的,应当重新勘验。 7.本笔录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 被查对象名称:共页第页
检查人员(签名): 年月 日 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 被查对象名称:共页第页
检查人员(签名):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四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稽查人员实施检查中,记录调查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时使用。 3.《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主要用于记录从被查对象的账簿凭证资料中摘录的内容;《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主要用于记录案件具体事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