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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号
【颁布时间】 2012-01-04
【实施时间】 201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7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号――关于发布《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

[接上页]
4.本工作底稿填写完毕后,由税务稽查人员签名,并交被查对象(当事人)核对无误、陈述意见后签章。被查对象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相关人员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被查对象为个人的,由个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5.本工作底稿填写必须数据准确,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不得随意涂改;确需改正的,应当在改动处逐一签名、捺指印。

  6.本工作底稿(一)为a4横式,工作底稿(二)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局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税移〔〕 号

  


  
关于×××案件的移送书

  


  :

  一案,经我局调查核实,认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有关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局审查;是否决定立案侦查,请于收到本移送书3日内将审查结果告知我局。

  

  附件:1.关于×××案件的调查报告

  2.

  ……

  

  注:附件列明附送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相关证据材料复制件名称以及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情况明细表复制件等名称。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六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税收违法案件时使用。

  3.本移送书抬头填写受移送案件的公安机关名称。

  4.“一案”横线处填写移送案件的名称。

  5.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当附送以下资料:

  (1)《关于×××案件的调查报告》;

  (2)《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制件;

  (3)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制件;

  (4)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情况明细表及凭据复制件。

  对有一定的涉嫌犯罪线索,但依税务机关法定职权无法查证并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6.用于证明税务处理、处罚等税收执法行为的证据材料原件不得移交。

  7.《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税收违法案件集体审理纪要》等税务机关内部研究相关材料不得移送。

  8.本移送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9.本移送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公安机关,一份装入卷宗。

  

  
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

  


  
编号:×××

  


  
关于×××案件的调查报告

  


  我局于 年  月  日起对(纳税人识别号: )的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查处。现将查处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税收违法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

  二、涉嫌犯罪的税收违法事实

  (一)

  1.

  2.

  ……

  (二)

  ……

  三、涉嫌犯罪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一)

  1.

  2.

  ……

  (二)

  ……

  四、其他情况说明

  (一)

  1.

  2.

  ……

  (二)

  ……

  

  
税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六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税收违法案件时,将当事人涉嫌犯罪的税收违法事实等情况通报公安机关时使用。

  3.本报告正文“对 ”横线处填写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4.“基本情况”概括填写:

  (1)当事人基本情况。如: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姓名、主管部门、经营地址、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以及稽查所属期间、申报、缴纳税款等情况以及与涉嫌犯罪有关的其他情况。

  (2)税务机关查处概况。

  5.“涉嫌犯罪的税收违法事实”部分详细写明涉嫌犯罪的税收违法事实,与涉嫌犯罪无关的税收违法事实可以不填写或者不详细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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