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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2012]1号
【颁布时间】 2012-01-11
【实施时间】 2012-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9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广东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接上页]


  (十五)国际交流与粤港澳台合作。

  

  加强与各国残疾人组织的交流合作,拓展国际交流领域,提升国际合作水平,增进与各国残疾人之间的了解和友谊,借鉴国外残疾人事务的先进经验,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加强与港澳台社会福利组织和服务机构的交流,促进粤港澳台社会福利服务交流与合作,鼓励支持港澳残疾人服务机构来粤合作举办残疾人服务机构。

  

  (十六)残疾人组织和工作队伍建设。

  

  主要任务:

  

  --完善残疾人组织体系,充分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强化各级残联的社会服务功能。

  

  --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和社区残疾人工作,提高基层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

  

  --充分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社会服务组织等组织机构的作用。

  

  --加强队伍建设,培育高素质的残疾人工作者队伍、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和助残志愿者队伍。

  

  --建立残疾人后备干部队伍,加大残疾人干部配备力度,增强残联代表性。

  

  政策措施:

  

  1.进一步加强残联组织建设,完善各级残联机构设置。各级残联要密切与残疾人的联系,切实履行职能;掌握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基本情况和数据,积极反映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和需求;协助政府做好有关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

  

  2.积极推进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组织,加大残疾人专职委员的选聘、培训、考核工作力度,并进行实名登记,妥善解决好其待遇问题,建设一支爱岗敬业的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

  

  3.将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城乡社区发展规划和内容。社会建设协调领导机构要吸收同级残联为成员。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残疾人协会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的作用,整合社区资源,协同开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康复、就业、扶贫、教育、文化体育、信访代理、无障碍和志愿助残等工作。

  

  4.县级以上残联全部建立残疾人专门协会,省和各地级以上市残联要进一步加强专门协会规范化建设,活跃专门协会工作,充分发挥“代表、服务、维权”职能。省及有条件的市开展残联专门协会独立法人社团注册登记试点。

  

  5.发挥省残疾人服务业协会作用,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发展。制定扶持残疾人服务业的资金、土地、租赁、专业设备购置、无障碍改造、专业人员培训等优惠政策,落实国家扶持残疾人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残疾人(亲属)互助组织为残疾人提供服务,推动珠江三角洲地区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在东西北地区开办连锁机构、独立机构或合作机构。有条件的各地残联及直属单位应无偿向各类直接为残疾人服务的非营利公益组织提供服务场地和专业设备、设施。建立残疾人服务质量监管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对服务业协会提供的服务项目试行招投标,确保服务效率和质量。

  

  6.加强残联干部队伍建设。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当地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选好配强全省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建立完善残疾人人才库,进一步发挥各级残联代表大会代表作用。

  

  7.制定并实施广东省残疾人事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服务水平。利用高等院校资源,开设有关残疾人服务专业课程。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要配备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和完善残疾人事业人才保障和激励机制,鼓励专业人员到基层从事残疾人服务工作。有条件的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要设置专业社会工作岗位,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配备一定数量专业社会工作者。

  

  8.深入开展志愿者助残活动。以“志愿助残阳光行动”为抓手,建立健全助残志愿者的招募注册、评价激励、权益维护机制,促进志愿助残服务的专业化、常态化和长效化。全省助残志愿者注册人数达到60万名。

  

  9.做好残疾人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准确掌握本地残疾人基本情况,凭残疾人证实名制享受各种社会保障和服务。

  

  10.积极鼓励、支持和帮助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大力营造扶残助残的社会风尚,开展形式多样的素质教育,培养残疾人骨干,团结带领残疾人自强自立、创业致富,培育、发现自强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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