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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0.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违法犯罪儿童的处罚。 11. 推动建立和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的司法机构。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探索儿童案件办理的专业化。加快建设公安机关处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或落实专门人员。 12. 推动建立区别于成年人的司法制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坚持儿童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尊重和保护儿童隐私权。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实行律师提前介入,推广建立合适成年人在场和社会调查制度。提高取保候审比率和非监禁刑罚的适用,降低羁押率,完善司法分流措施,健全更有效的非审判处置方式。逐步实现犯罪前科有限消灭,保障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儿童在复学、升学、就业中不受歧视。 13. 完善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矫治制度。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运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进行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加强具有不良行为儿童的教育和管理,探索专门学校教育和行为矫治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保障专门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对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和因犯罪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做好帮教工作。 四、组织与实施 (一)加强对纲要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纲要,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职责要求,承担落实纲要中相应的目标任务。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纲要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二)制定地方儿童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据本纲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按照任务分解,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全省儿童发展纲要体系。 (三)加强纲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部门规划的衔接。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体现儿童优先原则,将儿童发展的主要目标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保障儿童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实施纲要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儿童事业的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儿童事业发展。 (五)建立健全实施纲要的工作机制。建立由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纲要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将纲要主要目标纳入有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及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向本级政府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实施纲要的实施情况,各级妇儿工委每年向上级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纲要实施的总体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妇儿工委全体会议及相关会议,汇报、交流实施纲要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明确监测评估责任,加强监测评估工作。加强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建设,保障人员、机构、编制和经费,完善办公室工作机制。 (六)总结和创新实施纲要的工作方法。及时开展对儿童发展和权益保护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对儿童发展领域的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儿童发展规律和儿童工作规律。在纲要实施中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为儿童办实事等运作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推进纲要实施。 (七)加大实施纲要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领导干部、儿童工作者、广大儿童和全社会广泛宣传纲要的目标和原则;宣传纲要的重点内容;宣传纲要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儿童保护和发展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国际公约,营造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八)加强实施纲要的能力建设。将有关儿童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纲要主要内容纳入党校、行政学院课程。将实施纲要所需知识纳入部门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班和研讨会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其实施纲要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九)鼓励儿童参与纲要的实施。儿童既是实施纲要的受益者,也是实施纲要的参与者。实施纲要注重发挥儿童的作用,听取儿童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儿童参与纲要实施,提高参与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