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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发[2012]4号
【颁布时间】 2012-01-05
【实施时间】 2012-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8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3.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遵循自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根据牧区不同的资源环境条件,科学确定各自的生态保护模式和产业发展重点。针对各盟市牧区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重点加强对困难地区和薄弱环节的工作指导。

  4. 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以稳定和完善草原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为重点,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健全草原生态补偿机制,深化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逐步建立有利于牧区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统筹牧区与农区发展,加强与其他地区的良性互动,努力扩大对外开放,为牧区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5. 坚持中央支持,地方负责。根据牧区特殊重要的战略地位和特殊困难,积极争取中央加大支持力度,实施特殊的强牧惠牧政策。促进牧区发展的主要责任在地方,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调动广大牧民和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

  (四) 发展目标

  1. 到2015年,基本完成草原承包和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初步实现草畜平衡,草原生态持续恶化势头得到有效遏制;草原畜牧业良种覆盖率、牲畜出栏率和防灾减灾能力明显提高;特色优势产业初具规模,牧区自我发展能力增强;基本实现游牧民定居,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可及性明显提高,人畜共患病得到基本控制;贫困人口数量显著减少,牧民收入增幅年均增长12%以上并高于农民收入增幅,新牧区建设明显加快,城乡发展差距扩大趋势得到遏制,牧区与农区发展差距明显缩小。

  2. 到2020年,全面实现草畜平衡,草原生态步入良性循环轨道;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取得重大进展,牧区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牧民生产生活条件全面改善,基本公共服务能力达到全区平均水平;新牧区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牧民收入快速增长,基本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

  三、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力度,促进牧区可持续发展

  (一) 继续推进基本草原划定工作

  要进一步完善牧区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做好半农半牧区基本草原划定试点工作。结合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机制和自治区进一步落实完善“双权一制”有关要求,在总结牧区基本草原划定和半农半牧区基本草原划定试点工作基础上,从2012年起全面推开农区、半农半牧区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属基本草原划定范围的必须依法划定为基本草原,像保护基本农田一样进行保护,到2015年实现基本草原划定面积达到草原总面积的90%以上。按照建设我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的需要,科学划定耕地、草原、林地等项用地,妥善解决林权证、草原证重复发放问题,稳定农村牧区生产秩序。

  (二) 扎实做好草原生态功能区划工作

  根据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加快草原功能区划工作。西部草原区域,草原生态严重退化、失去生产生活条件的地带,坚持生态保护为主,以阶段性禁牧为主要措施,促进草原休养生息;中部草原区域,坚持生态优先、保护和利用并重,严格水、草、畜综合平衡,适度发展草原畜牧业;东部草原区域,坚持保护、利用、建设并重,加大建设力度,全面推行休牧和划区轮牧,建设草原畜牧业发展基地。在具有代表性的草原类型、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中草药资源以及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科研价值的区域,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区,进行重点保护。

  (三) 全面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

  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充分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真正做到家喻户晓。广泛调动农牧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补奖机制的顺利实施奠定群众基础。科学合理安排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强化对落实补奖机制的监督管理,确保禁牧区牲畜禁得住,草畜平衡区超载牲畜减得下。提高对补奖区域的草原动态监测水平,及时掌握变化情况。开展对补奖区域农牧民生产生活变化跟踪调查,了解实施补奖机制对农牧民生产生活的影响,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完善政策。要按照任务落实到户、补助发放到户、服务指导到户、监督管理到户、建档立卡到户的“五到户”要求,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各级农牧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享受综合补贴牧户的界定工作。在与退牧还草工程和阶段性禁牧工程衔接方面,要做到任务清晰、边界清晰、人户清晰,避免因政策重叠而导致各种矛盾和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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