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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发[2012]4号
【颁布时间】 2012-01-05
【实施时间】 2012-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8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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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加大扶贫开发力度

  加大财政对牧区半农半牧区旗县市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力度。逐步提高牧区扶贫标准,实现牧区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加大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投入力度,用于牧区半农半牧区的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年增长幅度高于全区平均水平。加强项目资金整合,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加大牧区金融扶贫投入,支持发展贫困嘎查村互助资金组织,适当放宽扶贫贴息贷款条件,扩大扶贫贴息贷款规模,大力发展小额信贷扶贫,推进牧区金融扶贫产品创新。以专项扶贫、社会扶贫和行业扶贫为支撑,结合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对牧区贫困乡村实行整村(乡) 推进扶贫,对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实行连片开发、综合治理,重点支持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培育和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对牧区贫困劳动力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对生态环境脆弱、不具备生活条件的地区,积极稳妥地推进异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专项支持牧区半农半牧区革命老区嘎查村建设和发展。探索建立符合牧区特点的扶贫方式。完善扶贫开发工作机制,深化定点扶贫和京蒙扶贫协作,把政府支持与社会广泛参与更好地结合起来,引导社会资源投入扶贫开发事业。加大兴边富民行动规划实施力度。加大边境地区转移支付力度,支持边境旗市建立边民补助机制,并逐步提高补助标准。

  (四) 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工作,大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表彰活动。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加强对宗教组织和信教群众的服务,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水平,维护宗教和睦和社会和谐。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构建具有牧区特色的社会管理体系,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深化苏木乡镇机构改革,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稳定和充实苏木乡镇和嘎查村干部队伍,落实基层干部待遇政策。继续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培育各类民间服务性组织,发挥其在联系社区、沟通民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基层民主管理,健全嘎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牧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全面清理化解牧区义务教育债务,积极稳妥地开展其他公益性债务清理化解试点工作。

  八、加强金融税收政策扶持,促进牧区产业发展

  (一) 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各金融机构对牧区发展要积极给予信贷资金支持,做出明确的信贷投入计划。在发展小额信贷的基础上,围绕担保创新完善信贷产品,结合牧区经济特点和发展情况,适当扩大牧民和小企业贷款担保的财产范围,加强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打造多形式、多类别的信用合作平台。充分发挥支农再贷款在引导涉牧信贷投放、改善牧区金融服务、推动牧业产业结构调整中的作用。采取扶持性的货币信贷政策,实行有差别的存款准备金率,对涉牧信用社给予再贷款支持。组建农牧业保险机构,建立政策性农牧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牧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由地方财政、企业、农牧民与保险公司共同出资,建立农牧业风险基金,为金融机构的信贷投入提供风险补偿,分散和降低农牧业系统风险和社会成本。要合理调控网点布局,积极拓宽金融服务渠道。在避免出现金融服务空白的基础上,利用国家优惠政策,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保本微利的前提下,在确需金融服务的牧区增设机构网点。鼓励利用现代金融设备开展流动服务,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鼓励金融机构在偏远牧区或金融服务空白苏木乡镇设立atm机和设立pos特约商户,提供便民服务。积极拓展电子银行业务,让偏远苏木乡镇农牧民享受现代金融服务。推进农村信用社的股份制改造和高风险机构兼并重组,大力推进股权类型转换和股权结构优化,力争用5年的时间全面完成股份制改造,提升管理水平,增强支农支牧能力。

  (二) 落实对牧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加大对牧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税收支持力度,对在牧区投资建设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牧区企业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农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加大牧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税收支持力度,对企业在牧区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机场、公路、铁路、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牧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牧业生产者销售的外购农畜产品,以及农牧业生产者外购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属于农畜产品范围的,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畜产品,视同农牧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牧)机免征增值税。对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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