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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发[2012]4号
【颁布时间】 2012-01-05
【实施时间】 2012-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8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九、切实加强对牧区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 全面推进新牧区建设

  大力推进新牧区示范嘎查村建设,是推进社会主义新牧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抓手,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全面整合涉及农村牧区的各项建设资金,以“规划新嘎查、建设新牧居、发展新产业、培育新牧民、建立新机制、营造新环境、塑造新风貌”为目标,从本地实际出发,充分尊重牧民意愿,实施分类指导,积极有序推进,走出一条具有内蒙古特色的建设新牧区、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新路子。

  (二) 落实政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牧区发展的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把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摆上重要位置,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全面部署,狠抓落实,确保牧区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要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发展目标,研究制定本地区促进牧区发展的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牧区工作负总责,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强化政策实施监督检查。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加强工作指导,及时研究解决牧区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 加强指导和支持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牧区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加大工作力度,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为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条件。自治区党委农村牧区工作办公室、民委要加强对牧区发展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自治区农牧业厅要认真履行规划指导、监督管理、协调服务职能,做好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和草原畜牧业发展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要落实支持牧区发展的资金。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根据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各自职能,明确职责和任务,强化工作措施。各部门要加强衔接,细化方案,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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