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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发[2012]4号
【颁布时间】 2012-01-05
【实施时间】 2012-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8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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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组织编制相关草原建设工程规划

  组织编制退牧还草二期工程规划,加大工程建设投入,2012至2016年完成任务3亿亩,力争完成项目投资130至150亿元。组织编制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规划,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和成效。编制并实施科尔沁退化草地治理等一批沙漠沙地重大专项治理工程,进一步改善草场生态环境。

  (五) 加强对草原保护和建设的监管

  积极推进草原监理体系建设。实现牧区旗县草原监督管理局机构单设,健全半农半牧区旗县草原监督管理机构,重点牧区苏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派出机构或专职草原监理员,并实现旗县内条管,力争到2015年形成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四级草原监督管理体系。实行牧民草原管护员制度,以嘎查村为单位,设1至2名草原管护员,为公益性岗位,承担围栏管护、减畜监管、草原防火和鼠虫害测报等管护工作,由旗县级草原监督管理部门聘用。加强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设备,设立草原执法专项经费,并纳入年度各级财政预算。加大草原执法监督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对非法开垦草原的查处力度。加大对征占用草原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力度,坚决纠正有法不依和违法干预草原依法行政的行为。加强对草原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坚决打击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

  四、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积极发展现代草原畜牧业

  (一) 大力推进牧区畜牧业转型升级

  积极争取国家即将启动实施的内蒙古及周边牧区草原畜牧业提质增效工程和支持肉牛(羊)标准化养殖场(小区)项目。坚持草原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调整牧区畜牧业发展思路,转变发展方式,大力推进生态家庭牧场建设。在草甸草原、典型草原和草场资源状况好的牧区,以配套建设节水灌溉饲草料基地、棚圈、青贮窖、储草棚等基础设施为重点,以户或联户为单位,通过组建合作社、草牧场合理流转等方式,加大草牧场经营规模,大力推进划区轮牧,放牧与补饲结合,促进草原生态保护和牧民增收双赢。按照“适度发展东部,重点治理中部,保护修复西部”的发展思路,合理开发水资源,科学利用地表水,保护性开发浅层地下水。采取喷灌节水灌溉形式,优先改造现有灌溉饲草料基地,对部分耕地实施退耕还草,建设相对集中的节水灌溉饲草料基地。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模化舍饲养殖。

  (二) 调整优化畜牧业结构

  调整优化畜种畜群结构。提高大畜比重和大小畜良改比重。建设标准化畜群,提高优良畜种能繁母畜比重,提高繁殖成活率,提高畜群整体质量。积极推行牲畜科学饲养管理,大力推进冬春补饲,推广接冬羔和早春羔,加快当年羔羊和牛羊育肥出栏,加快畜群周转,增加生产效益。调整优势畜产品区域布局。扶持奶牛、肉牛、肉羊、细毛羊、绒山羊等优势产区建设,培育和建设一批各具特色、适度规模优势畜产品产业带和生产基地,推进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生产,提高牧区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提高生产效益,增加牧民收入。以国家和自治区牲畜良种补贴为抓手,全面推进“双百千万高产创建工程”,不断提高牲畜的个体生产性能。

  (三) 加强畜牧业防灾减灾能力建设

  建立健全畜牧业防灾减灾长效机制。加快建立牧业灾害监测、信息传递、组织指挥、应急处置、组织实施等应急体系建设,提高畜牧业灾害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程度,增强灾害评估技术和手段。建立应对突发自然灾害饲草料储备机制。坚持饲草料储备以户储为主,苏木或嘎查建设小型草料储备库为辅,旗县建设大型饲草储备库为补充,本着“谁投资、谁受益、谁尽义务,市场化运作,国家适当补助”的原则,实行饲草料储备制度,确保牲畜安全过冬度春。建立饲草料工业体系,积极扶持牧区大型饲草料加工厂,提高饲草料加工能力与牧区优质牧草和农区秸秆利用率。

  (四) 强化动物疫病防控

  建立健全基层防控体系。建设嘎查村级防控机构,加强冷链建设,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检疫设施设备,确保免疫质量。建立动物防疫员补贴奖励机制,提高动物防疫员补贴标准。健全动物防疫员考核体系,充分调动动物防疫员工作积极性。建立动物防疫员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继续加强苏木乡镇兽医站建设。提高基层站建设标准,增加工作经费投入。进一步加大重大动物疫病和布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制定布病、结核病、包虫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控五年规划,将病畜扑杀补贴、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监测、检疫监管、消毒、疫情处理以及相关工作经费按比例列入自治区各级财政预算。对边境、边界地区防疫工作加大支持力度,建立边境动物疫情监测体系。加大兽药检测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续建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兽药残留快速监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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