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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发文字号】 中总协[2012]11号
【颁布时间】 2012-02-15
【实施时间】 2012-0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5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会计师项目培训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20.考场设置与管理

  20.1考场选用标准为30-50人普通标准教室,按单行、单桌安排考生座位,行距、桌距保持80厘米以上间距。考场须张贴座次表和考生桌号;

  20.2授权机构应将《税务会计师考场规则》张贴于考场。对违反者要予以严肃处理,直至取消考试资格;

  20.3每个考场有一名主考官和一名监考员。主考官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派出人员担任,监考员由授权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

  20.4主/监考人员应于开考前30分钟到岗,检查考场设备的配备情况和性能,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20.5监考员应在开考前15分钟从主考官处领取试卷,检查试卷的包装及封口,在《税务会计师专业资格考试试卷袋》上填写试卷移交时间和签名。

  20.6监考人员要严格按照考场纪律认真监考,并将缺考和违纪等情况如实填入《税务会计师考场情况记录表》;

  20.7考试结束后,监考员须当场封装试卷,不得遗失或损坏,并与《税务会计师考场情况记录表》一并交予主考官保管,并办理交接手续。

  21.试卷的传送和管理

  21.1税务会计师项目管理办公室于考前5个工作日完成对各地参加考试人数和考场数的统计;

  21.2考试试卷由总会计师协会资格认证部统一管理、分装、分发。派往各考场的主考官在领取试卷之前与资格认证部办理试卷交接手续,填写交接清单;

  21.3由于主考人员的特殊任务身份,其食宿由税务会计师项目培训认证管理办公室统一安排,并且在考试期间,不得同与考试相关的人员进行督考工作以外的接触;

  21.4考卷运送和考试结束后,要做到人不离卷,切实做到保密安全。交接试卷要严格履行签收手续;

  21.5考试期间,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将设专人值班和专用电话,以解决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22.成绩与认证

  22.1税务会计师考试采用集中阅卷,阅卷工作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统一组织实施。考试成绩登录工作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统一组织。

  22.2阅卷和论文评审工作结束后,由税务会计师项目管理办公室向授权机构发出考生成绩通知。

  22.3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资格认证部将依据考生考试结果进行逐一认证。

  

  附件二:

  
税务会计师专业资格认证招生简章

  


  2003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提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重在社会和出资人认可”、“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要“完善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2010年6月6日,《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该规划是我国第一个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提出了到2020年我国人才发展的总体目标,即培养造就规模宏大、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确立国家人才竞争比较优势,进入世界人才强国行列,为在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奠定人才基础。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我国税法和相关法规不断改革完善。面对愈来愈复杂的现代税收法规和企业管理愈来愈高的要求,税务会计师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需求也越来越迫切。为此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税务会计师专业资格培训认证工作。

  税务会计师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即税务活动的全方位进行核算和监督,以及承办税务统筹管理、税务检查、纳税筹划等一系列与税务相关的财税工作,以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企业税务会计专职岗位和具有涉税资质的复合型专业人才。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认真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财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与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经济类相关专业初级(含初级)以上职称;

  (二)具体条件

  报名参加税务会计师专业资格培训与考试的,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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