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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环发[2012]24号
【颁布时间】 2012-04-10
【实施时间】 2012-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7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2年度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污染防治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2年度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污染防治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川环发〔2012〕24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环保局、财政局:

  

  现将《四川省2012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工业污染防治项目申报指南》、《四川省2012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指南》、《四川省2012年度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总量减排项目申报指南》印发你们。请抓紧时间,认真组织项目,在今年5月15日前将有关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

  

  附件:1、四川省2012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工业污染防治项目申报指南

  2、四川省2012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指南

  3、四川省2012年度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总量减排项目申报指南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附件1:

  
四川省2012年度省级环保专项资金 工业污染防治项目申报指南

  


  为促进工业污染防治,减少污染物排放,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根据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11]164号)和今年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制定本《指南》。

  一、支持重点

  省级环保工业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限期治理项目、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清洁生产项目、总量减排项目、区域性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流域污染治理项目和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优先支持省政府确定的限期整治项目、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治理项目、污染物总量减排治理项目和清洁生产等项目。

  (一)限期治理(整治)项目。专项资金支持限期治理和限期整治项目,优先支持省政府公布的限期整治项目。

  (二)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专项资金支持符合下列条件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一是污染源位于集中饮用水源地上游;二是污染源短期难以搬迁或转移;三是污染源排放基本达标,但仍存在较大环境风险;四是计划或正在对污染源实施污水回用、“零排放”或少排污染物、节水降耗、提高污染防治水平等污染防治措施。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直接影响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的污染防治项目,集中式饮用水源 区域规划试点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不支持水源地周边垃圾填埋场建设、划定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污染企业搬迁以及单纯改变污水排放去向的管道工程、截污排江(河)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三)清洁生产项目。专项资金优先支持通过省环境保护厅清洁生产审核评审确定的中、高费方案。

  (四)区域性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专项资金支持在当地政府统一规划和组织下,以改善区域性环境质量为目标,发挥政府多种资金的整体效益,带动社会资金,综合治理重点污染源项目,如造纸、铁合金、焦炭、黄磷、磷酸或电解铝、硫酸等行业的废气污染治理项目。

  专项资金不支持城市绿化、环境卫生、城市垃圾处理、城市燃气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与污染防治无直接相关的项目。

  (五)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专项资金支持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及电镀等行业的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专项资金不支持新建项目或仅以扩大产品生产能力为目的的技改项目。

  (六)流域污染防治项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流域、出川断面综合整治的工业污染防治项目。

  (七)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工业企业废弃场地再利用的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的试点示范项目;支持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和《国家先进污染治理技术推广示范项目名录》中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

  (八)其它项目

  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法规、规划要求和工作部署,省财政和环保部门确定的其它污染防治项目。

  二、支持方式

  工业污染防治环保专项资金采取拨款补助方式。

  三、项目要求

  (一)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有关政策法规,符合四川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规划和污染防治工作重点要求的项目;符合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原则,具有技术先进,经济和环境效益明显的循环经济、清洁生产项目;有利于减少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量、改善区域、流域环境质量,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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