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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妇社发[2012]49号
【颁布时间】 2012-04-20
【实施时间】 2012-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5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生儿访视等儿童保健技术规范的通知

[接上页]
(2)母乳喂养:观察和评估母乳喂养的体位、新生儿含接姿势和吸吮情况等,鼓励纯母乳喂养。对吸吮力弱的早产儿,可将母亲的乳汁挤在杯中,用滴管喂养;喂养前母亲可洗手后将手指放入新生儿口中,刺激和促进吸吮反射的建立,以便主动吸吮乳头。

  (3)护理:衣着宽松,质地柔软,保持皮肤清洁。脐带未脱落前,每天用75%的酒精擦拭脐部一次,保持脐部干燥清洁。若有头部血肿、口炎或鹅口疮、皮肤皱褶处潮红或糜烂,给予针对性指导。对生理性黄疸、生理性体重下降、“马牙”、“螳螂嘴”、乳房肿胀、假月经等现象无需特殊处理。早产儿应注意保暖,在换尿布时注意先将尿布加温,必要时可放入成人怀中,直接贴紧成人皮肤保暖。

  (4)疾病预防:注意并保持家庭卫生,接触新生儿前要洗手,减少探视,家人患有呼吸道感染时要戴口罩,以避免交叉感染。生后数天开始补充维生素d,足月儿每日口服400iu,早产儿每日口服800iu。对未接种卡介苗和第1剂乙肝疫苗的新生儿,提醒家长尽快补种。未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新生儿,告知家长到具备筛查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补筛。有吸氧治疗史的早产儿,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转诊到开展早产儿视网膜病变(rop)筛查的指定医院开始进行眼底病变筛查。

  (5)伤害预防:注意喂养姿势、喂养后的体位,预防乳汁吸入和窒息。保暖时避免烫伤,预防意外伤害的发生。

  (6)促进母婴交流:母亲及家人多与新生儿说话、微笑和皮肤接触,促进新生儿感知觉发展。

  5.转诊

  (1)立即转诊:若新生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转诊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

  1)体温≥37.5℃或≤35.5℃。

  2)反应差伴面色发灰、吸吮无力。

  3)呼吸频率<20次/分或>60次/分,呼吸困难(鼻翼煽动、呼气性呻吟、胸凹陷),呼吸暂停伴紫绀。

  4)心率<100次/分或>160次/分,有明显的心律不齐。

  5)皮肤严重黄染(手掌或足跖),苍白,紫绀和厥冷,有出血点和瘀斑,皮肤硬肿,皮肤脓疱达到5个或很严重。

  6)惊厥(反复眨眼、凝视、面部肌肉抽动、四肢痉挛性抽动或强直、角弓反张、牙关紧闭等),囟门张力高。

  7)四肢无自主运动,双下肢/双上肢活动不对称;肌张力消失或无法引出握持反射等原始反射。

  8)眼窝或前囟凹陷、皮肤弹性差、尿少等脱水征象。

  9)眼睑高度肿胀,结膜重度充血,有大量脓性分泌物;耳部有脓性分泌物。

  10)腹胀明显伴呕吐。

  11)脐部脓性分泌物多,有肉芽或粘膜样物,脐轮周围皮肤发红和肿胀。

  (2)建议转诊:若新生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建议转诊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

  1)喂养困难。

  2)躯干或四肢皮肤明显黄染、皮疹,指趾甲周红肿。

  3)单眼或双眼溢泪,黏性分泌物增多或红肿。

  4)颈部有包块。

  5)心脏杂音。

  6)肝脾肿大。

  7)首次发现五官、胸廓、脊柱、四肢畸形并未到医院就诊者。

  在检查中,发现任何不能处理的情况,均应转诊。

  四、流程图(略)

  五、工作要求

  1.新生儿访视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访视时应携带新生儿访视包,出示相关工作证件。

  2.新生儿访视包应包括:体温计、新生儿杠杆式体重秤/电子体重秤、听诊器、手电筒、消毒压舌板、75%酒精、消毒棉签,新生儿访视卡、笔等。新生儿杠杆式体重秤/电子体重秤最大载重为10kg,最小分度值为50g。

  3.注意医疗安全,预防交叉感染。检查前清洁双手,检查时注意保暖,动作轻柔,使用杠杆秤时注意不要离床或地面过高。

  4.加强宣教和健康指导。告知访视目的和服务内容,反馈访视结果,提供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对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情况进行随访。

  5.发现新生儿危重征象,应向家长说明情况,立即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治疗。

  6.保证工作质量,按要求询问相关信息,认真完成测量和体检。完整、准确填写新生儿家庭访视记录表,并纳入儿童健康档案。

  六、考核指标

  1.新生儿访视覆盖率=(该年接受1次及1次以上访视的新生儿人数/同期活产数)×100%

  2.新生儿纯母乳喂养率=(同期纯母乳喂养新生儿数/满月访视有喂养记录的新生儿数)×100%

  

  附件2.

  
儿童健康检查服务技术规范

  


  一、目的

  通过定期健康检查,对儿童生长发育进行监测和评价,早期发现异常和疾病,及时进行干预,指导家长做好科学育儿及疾病预防,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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