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妇社发[2012]49号
【颁布时间】 2012-04-20
【实施时间】 2012-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5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生儿访视等儿童保健技术规范的通知

[接上页]
(5)听力筛查未通过。

  (6)心脏杂音,心律不齐,肺部呼吸音异常。

  (7)肝脾肿大,腹部触及包块。

  (8)脊柱侧弯或后突,四肢不对称、活动度和肌张力异常,疑有发育性髋关节发育不良。

  (9)外生殖器畸形、睾丸未降、阴囊水肿或包块。

  在健康检查中,发现任何不能处理的情况均应转诊。

  四、流程图(略)

  五、工作要求

  (一)儿童健康检查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二)开展儿童健康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需配备儿童体重秤、量床、身高计、软尺、听诊器、手电筒、消毒压舌板、听力和视力筛查工具、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图(表)和必要的实验室检查设备。

  1.体重秤 体重测量应使用杠杆式体重秤或电子体重秤,最大称量为60kg,最小分度值为50g。

  2.量床 供2岁及以下儿童测量身长使用,最小分度值为0.1cm。

  3.身高计 供2岁以上儿童测量身高使用,最小分度值为0.1cm。

  4.软尺 无伸缩性软尺,最小分度值为0.1cm。

  5.听力筛查工具 便携式听觉评估仪,筛查型耳声发射仪。

  6.视力筛查工具 国际标准视力表或标准对数视力表灯箱。

  (三)检查时注意检测工具和双手的清洁卫生,预防交叉感染;保持适宜的室内温度;检查动作轻柔,注意医疗安全,避免伤害隐患。

  (四)掌握正确的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评价方法,特别是生长发育曲线的描绘和解释,早期发现生长发育偏离或异常情况。有转诊指征的儿童,应向家长说明情况,并及时转诊。

  (五)针对儿童营养、喂养、心理行为发育、疾病和伤害预防提供科学育儿知识和相关技能指导;及时反馈体检结果,对生长发育偏离或疾病的儿童进行追踪随访。

  (六)使用统一的健康检查表格,认真逐项填写,确保资料收集的完整性、连续性, 并纳入儿童健康档案。

  六、考核指标

  (一)工作指标

  1.0~6岁儿童保健覆盖率 =(该年辖区内0~6岁儿童接受1次及以上体格检查人数/该年辖区内0~6岁儿童数)×100%

  2.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 =(该年辖区内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合格人数/该年辖区内3岁以下儿童数)×100%

  3.0~6岁儿童血红蛋白检查率 =(辖区内0~6岁儿童血红蛋白检查人数/辖区内0~6岁儿童血红蛋白应检查人数)×100%

  (二)疾病指标

  1.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 =(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人数/5岁以下儿童血红蛋白检查人数)×100%

  2.5岁以下儿童低体重率 =(5岁以下儿童低体重人数/ 5岁以下儿童体重检查人数)×100%

  3.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 =(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人数/ 5岁以下儿童身长/身高检查人数)×100%

  4.5岁以下儿童消瘦率=(5岁以下儿童消瘦人数/5岁以下儿童体格检查人数)×100%

  5.5岁以下儿童肥胖率=(5岁以下儿童肥胖人数/5岁以下儿童体格检查人数)×100%

  附件:

  2-1:0-3岁男童体重身高百分位数曲线图(略)

  2-2:0-3岁男童头围身长的体重生长标准曲线图(略)

  2-3:0-7岁男童bmi生长标准曲线图(略)

  2-4:0-3岁女童体重身高百分位数曲线图(略)

  2-5:0-3岁女童头围身长的体重生长标准曲线图(略)

  2-6:0-7岁女童bmi生长标准曲线图(略)

  2-7:0-2儿童体格生长发育标准差单位数值表(略)

  2-8:2~7岁男童身高/年龄、体重/年龄标准差数值表(略)

  2-9:0~5岁男童头围/年龄标准差数值表(略)

  2-10:男童体重/身长标准差数值表(略)

  2-11:男童体重/身高标准差数值表(略)

  2-12:0~7岁男童体质指数(bmi)/年龄标准差数值表(略)

  2-13:0~2岁女童身长/年龄、体重/年龄标准差数值表(略)

  2-14:2~7岁女童身高/年龄、体重/年龄标准差数值表(略)

  2-15:0~5岁女童头围/年龄标准差数值表(略)

  2-16:女童体重/身长标准差数值表(略)

  2-17:女童体重/身高标准差数值表(略)

  2-18:0~7岁女童体质指数(bmi)/年龄标准差数值表(略)

  

  附件3.

  
儿童喂养与营养指导技术规范

  


  一、目的

  通过对辖区内儿童家长进行母乳喂养、食物转换、合理膳食、饮食行为等科学喂养知识的指导,提高6个月内婴儿纯母乳喂养率,预防营养性疾病,促进儿童健康。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0~6岁(7岁以下)儿童及其家长。

  三、内容与方法

  (一)婴儿期喂养指导

  1.纯母乳喂养

  婴儿6月龄内应纯母乳喂养,无需给婴儿添加水、果汁等液体和固体食物,以免减少婴儿的母乳摄入,进而影响母亲乳汁分泌。从6月龄起,在合理添加其它食物的基础上,继续母乳喂养至2岁。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