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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妇社发[2012]49号
【颁布时间】 2012-04-20
【实施时间】 2012-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5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生儿访视等儿童保健技术规范的通知

[接上页]
(2)听力筛查:对有听力损失高危因素的儿童,采用便携式听觉评估仪及筛查型耳声发射仪,在儿童6、12、24和36月龄各进行1次听力筛查。

  (3)视力筛查:儿童4岁开始每年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标准对数视力表灯箱进行一次视力筛查。

  (4)其他检查:有条件单位可根据儿童具体情况开展尿常规、膳食营养分析等检查项目。

  (三)健康评价

  1.体格生长评价

  (1)评价指标

  体重/年龄、身长(身高)/年龄、头围/年龄、体重/身长(身高)和体质指数(bmi)/年龄。

  (2)评价方法

  1)数据表法

  ①离差法(标准差法)

  以中位数(m)为基值加减标准差(sd)来评价体格生长,可采用五等级划分法和三等级划分法(表1)。

  表1 等级划分法

  

等级

m-2sd~m-1sd

m±1sd

m+1sd~m+2sd

>m+2sd

五等级

中下

中上

三等级



  ②百分位数法

  将参照人群的第50百分位数(p50)为基准值,第3百分位数值相当于离差法的中位数减2个标准差,第97百分位数值相当于离差法的中位数加2个标准差。

  2)曲线图法

  以儿童的年龄或身长(身高)为横坐标,以生长指标为纵坐标,绘制成曲线图,从而能直观、快速地了解儿童的生长情况,通过追踪观察可以清楚地看到生长趋势和变化情况,及时发现生长偏离的现象。

  描绘方法:以横坐标的年龄或身长(身高)点做一与横坐标垂直的线,再以纵坐标的体重、身长(身高)、头围测量值或bmi值为点作与纵坐标垂直的线,两线相交点即为该年龄儿童体重、身长(身高)、头围、bmi 在曲线图的位置或水平,将连续多个体重、身长(身高)、头围、bmi的描绘点连线即获得该儿童体重、身长(身高)、头围、bmi生长轨迹或趋势。

  (3)评价内容

  1)生长水平:指个体儿童在同年龄同性别人群中所处的位置,为该儿童生长的现况水平(表2)。

  2)匀称度:包括体型匀称和身材匀称,通过体重/身长(身高)可反映儿童的体型和人体各部分的比例关系(表2)。

  表2 生长水平和匀称度的评价

  

指标

测量值

评价

百分位法

标准差法

体重/年龄

﹤p3

﹤m-2sd

低体重

身长(身高)/年龄

﹤p3

﹤m-2sd

生长迟缓

体重/身长(身高)

﹤p3

﹤m-2sd

消瘦

p85~p97

m+1sd~m+2sd

超重

﹥p97

≥m+2sd

肥胖

头围/年龄

﹤p3

﹤m-2sd

过小

﹥p97

﹥m+2sd

过大



  3)生长速度:将个体儿童不同年龄时点的测量值在生长曲线图上描记并连接成一条曲线,与生长曲线图中的参照曲线比较,即可判断该儿童在此段时间的生长速度是正常、增长不良或过速。纵向观察儿童生长速度可掌握个体儿童自身的生长轨迹。

  ①正常增长:与参照曲线相比,儿童的自身生长曲线与参照曲线平行上升即为正常增长。

  ②增长不良:与参照曲线相比,儿童的自身生长曲线上升缓慢(增长不足:增长值为正数,但低于参照速度标准)、持平(不增:增长值为零)或下降(增长值为负数)。

  ③增长过速:与参照曲线相比,儿童的自身生长曲线上升迅速(增长值超过参照速度标准)。

  2.心理行为发育评价

  采用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图监测婴幼儿心理行为发育。如果某项运动发育指标至箭头右侧月龄仍未通过者,需进行心理行为发育筛查或转诊。

  (四)指导

  1.喂养与营养 提倡母乳喂养,指导家长进行科学的食物转换、均衡膳食营养、培养儿童良好的进食行为、注意食品安全。预防儿童蛋白质-能量营养不良、营养性缺铁性贫血、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超重/肥胖等常见营养性疾病的发生。

  2.体格生长 告知定期测量儿童体重、身长(身高)、头围的重要性,反馈测评结果,指导家长正确使用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图进行生长发育监测。

  3.心理行为发育 根据儿童发育年龄进行预见性指导,促进儿童心理行为发育。

  4.伤害预防 重视儿童伤害预防,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年龄儿童伤害发生特点,对溺水、跌落伤、道路交通伤害等进行预防指导。

  5.疾病预防 指导家长积极预防儿童消化道、呼吸道等常见疾病,按时预防接种,加强体格锻炼,培养良好卫生习惯。

  (五)转诊

  1.对低体重、生长迟缓、消瘦、肥胖、营养性缺铁性贫血及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儿童进行登记,并转入儿童营养性疾病管理。

  2.对儿童心理行为发育筛查结果可疑或异常的儿童进行登记并转诊。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无条件诊治者应转诊:

  (1)皮肤有皮疹、糜烂、出血点等,淋巴结肿大、压痛。

  (2)头围过大或过小,前囟张力过高,颈部活动受限或颈部包块。

  (3)眼外观异常、溢泪或溢脓、结膜充血、眼球震颤,婴儿不注视、不追视,4岁以上儿童视力筛查异常。

  (4)耳、鼻有异常分泌物,龋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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