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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颁布时间】 2012-05-23
【实施时间】 2012-05-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6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

[接上页]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七条  乙方应当于甲方提供转让服务前五个工作日内在甲方会员业务专区或者经甲方认可的其它方式向合格投资者披露《关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转让的公告书》和甲方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乙方应当在甲方会员业务专区或者经甲方认可的其它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具体内容包括:付息公告、兑付公告、定期报告(如有)、私募债券转股、回售及赎回等业务提示性公告和结果公告(如有)、重大事项公告(如有)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转让私募债券(如有)等信息。

  第九条  乙方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工作。若指定专人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条  乙方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甲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甲方其他相关规定对乙方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甲方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  与本协议有关或者因本执行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发生日之后的三十日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或者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文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附件7: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结果公告内容与格式要求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相关信息;

  (二)私募债券备案发行的接受单位、时间、文号以及备案规模;

  (三)私募债券发行相关情况,包括私募债券名称、私募债券代码、发行总额、发行方式、发行对象以及承销商;若分次发行的,披露各期发行安排;

  (四)私募债券产品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债券票面金额、发行价格、存续期限、票面利率、计息方式、还本付息方式、付息日和本金兑付日、提前偿还本金安排(如有)、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选择权条款(如有)、认股权或者可转股条款(如有)、担保措施及担保方式(如有)、债券受托管理人、偿债保障机制以及限制股息分配措施等;

  (五)私募债券资信评级机构与信用等级(如有);

  (六)承销商和承销方式;

  (七)募集资金用途和用途变更程序;

  (八)登记注册安排;

  (九)提供转让服务安排;

  二、发行结果情况

  (一)发行期间;

  (二)实际募集资金规模;

  (三)说明实际认购私募债券的投资者是否符合发行对象的要求。

  

  附件8:

  
转让服务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要求--关于xx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转让的公告书

  


  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发行总额:提供转让服务时间:提供转让服务地点:转让服务推荐人:

  一、重要事项提示

  发行人董事会成员或者有权决策部门已批准该转让服务公告书,确信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的和连带的责任。

  本期私募债券将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转让,除此之外不在集中竞价系统和其他任何场所交易。私募债券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为单笔现货交易数量不低于500 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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