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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颁布时间】 2012-05-23
【实施时间】 2012-05-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6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

[接上页]
(1)基本情况简介;

  (2)最近一年的净资产额、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主要财务指标,并注明是否经审计;

  (3)资信状况;

  (4)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

  (5)累计担保余额占其净资产额的比例;

  (6)偿债能力分析。

  3、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披露私募债券担保协议或者担保函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下列事项:

  (1)担保金额;

  (2)担保期限;

  (3)担保方式;

  (4)担保范围;

  (5)发行人、担保人、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私募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6)反担保和共同担保的情况(如有)。

  (7)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4、提供抵押或者质押担保的,应当披露担保物的名称、金额(账面价值和评估值)、担保物金额与所发行债券面值总额和本息总额之间的比例,并说明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时的持续披露安排。

  5、提供抵押和质押担保的,应当披露担保物的评估、登记、保管和相关法律手续的办理情况,并披露担保的范围。

  

  (五)投资者权益保护

  1、发行人应当披露所制定的具体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发行人应当设立偿债保障金专户,用于兑息、兑付资金的归集和管理。

  发行人应当承诺,在私募债券付息日十个工作日前,将应付利息全额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在本金到期日三十日前累计提取的偿债保障金余额不低于私募债券余额的20%。偿债保障金自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之日起,仅能用于兑付私募债券本金及利息,不得挪作他用。

  (2)发行人应当披露不能按时支付利息、到期不能兑付以及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的解决措施。

  发行人应当作出董事会决议并披露,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私募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私募债券本息时,公司将至少采取如下措施:

  ①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②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③调减或者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④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2、发行人应当披露限制股息分配措施,以保障私募债券本息按时兑付,并承诺若未能足额提取偿债保障金,不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发行人应当披露所聘任的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人职责等事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受托管理人可由本期发行的承销商或者商业银行等其他机构担任。为私募债券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该私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

  (2)在私募债券存续期限内,由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约定维护私募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私募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私募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

  (3)发行人应当和受托管理人订立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情况,并应当明确提示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4)发行人应当披露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事项,至少包括下列事项:

  ①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名称及基本情况;

  ②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聘任情况,与发行人是否有利害关系;

  ③发行人、私募债券持有人和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④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方式、程序等;

  ⑤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报酬情况;

  ⑥变更、解聘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条件及程序;

  ⑦其他重要内容。

  (5)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主要措施,说明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事务的主要程序和方式,说明如何出具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6)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履行的职责,至少应当包括:

  ①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私募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

  ②发行人为私募债券设定抵押或者质押担保的,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债券发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者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③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私募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④监督发行人对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应履行义务(包括提取偿债保障金)的执行情况,并出具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

  ⑤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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