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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内容与格式见附件2); (六)承销商的尽职调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2、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情况; 3、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4、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5、信用记录调查; 6、所募资金用途; 7、增信措施安排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资信状况(若有); 8、或有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情况。 (七)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八)发行人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 (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十)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备案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十一)承销商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文件; (十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名册(内容与格式见附件3); (十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备案流程 本所对备案材料的完备性进行核对,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将要求承销商重新提交;备案材料齐全的,本所确认接受材料。 本所自接受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接受备案或者要求重新补充材料,并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或者《补充材料通知书》。承销商可以通过本所会员业务专区查询备案核对过程的各项工作进度。 私募债券发行人取得《接受备案通知书》后,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发行。《接受备案通知书》自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后自动失效,对于失效后发行的私募债券,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不予办理登记。 四、发行认购 合格投资者认购私募债券时,应当与发行人签署认购协议。认购协议应当至少包括本期债券认购价格、认购数量、认购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声明或者承诺等内容。 第三章 产品设计与投资者权益保护 一、产品设计 私募债券可以采用非标准化的产品设计。 (一)私募债券可以由发行人单独发行,或者由两个及以上发行人集合发行; (二)私募债券的计息方式可以选择采用贴现式或者附息式固定利率、附息式浮动利率等方式; (三)私募债券可以设置附认股权或者可转股条款,但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的规定; (四)私募债券可以设置附发行人赎回、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或者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试点期间,私募债券的转股、回售、赎回业务暂不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提供服务,由承销商通过场外方式自行处理,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变更登记。若私募债券在转股、回售、赎回业务完成后,发行人可申请终止转让服务。 二、投资者权益保护 (一)受托管理人 发行人应当为私募债券持有人聘请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可由本期发行的承销商或者商业银行等其他机构担任。 为私募债券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期私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 在私募债券存续期限内,由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约定维护私募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私募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私募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 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私募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 2、发行人为私募债券设定抵押或者质押担保的,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债券发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者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3、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私募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4、监督发行人对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应履行义务(包括提取偿债保障金)的执行情况,并出具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 5、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6、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7、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重要义务。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 发行人应当与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定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私募债券持有人通过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