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颁布时间】 2012-05-23
【实施时间】 2012-05-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6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

[接上页]
(1)接受私募债券备案的单位、时间、文号以及备案规模;

  (2)私募债券发行相关情况,包括私募债券名称、发行总额、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若分次发行的,披露各期发行安排;

  (3)私募债券产品设计,包括债券票面面额、发行价格、存续期限、票面利率、计息方式、还本付息方式、付息日和本金兑付日、提前偿还本金安排(如有)、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选择权条款(如有)、认股权或者可转股条款(如有)、担保措施及担保方式(如有)、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偿债保障机制以及限制股息分配措施等;

  (4)私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

  (5)私募债券资信评级机构与信用级别(如有);

  (6)承销商及承销安排。

  2、本期私募债券认购与转让服务安排

  (1)认购期限;

  (2)发行结果公告日期;

  (3)申请提供转让服务的地点与平台;

  (4)人投资者的约束条件。

  3、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当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1)发行人;

  (2)承销商;

  (3)律师事务所;

  (4)会计师事务所;

  (5)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

  (6)担保人(如有);

  (7)资信评级机构(如有);

  (8)收款银行;

  (9)申请提供私募债券转让服务的证券交易所;

  (10)私募债券登记机构;

  (11)其他与发行相关的机构。

  

  (二)风险因素

  1、发行人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按顺序披露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私募债券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发行人应当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况,充分、准确、具体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

  2、发行人应当有针对地披露与本期私募债券相关的、可能影响私募债券本息偿付的具体风险因素,对这些风险因素能作出定量分析的,应当进行定量分析;不能作出定量分析的,应当进行定性描述。

  3、发行人应当披露下列风险因素:

  (1)本期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①利率风险。市场利率变化对本期私募债券收益的影响;

  ②流动性风险。本期私募债券因市场交易不活跃而可能受到的不利影响;

  ③偿付风险。本期私募债券本息可能不能足额偿付的风险;

  ④本期私募债券安排所特有的风险。本期私募债券有关约定潜在的风险,如偿债保障措施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前偿付安排可能对投资人利益的影响等;

  ⑤资信风险。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资信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可能出现的资信风险;

  ⑥担保风险(如有)。担保人资信或者担保物的现状及可能发生的重大变化对本期债券本息偿还的影响等。

  (2)发行人的相关风险:

  ①行业风险。发行人因行业所在的阶段、行业所面临的困境而可能存在的风险;

  ②财务风险。发行人因资产结构、负债结构和其他财务结构不合理而形成的财务风险,对外担保等导致发行人整体变现能力差等风险;

  ③经营风险。发行人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商业周期或者产品生命周期的影响、市场饱和或者市场分割、过度依赖单一市场、市场占有率下降等风险;

  ④管理风险。发行人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可能诱发的私募债券本息偿付风险,如因内部控制不健全等可能对发行人产生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及其可能对私募债券本息偿付的影响;

  ⑤政策风险。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可能变化对发行人产生的具体政策性风险,如因财政、金融、土地使用、产业政策、行业管理、环境保护、税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经营许可制度、外汇制度、收费标准等发生变化而对发行人的影响。

  4、发行人如披露风险的相应对策,主要应当披露发行人针对风险已经采取的具体措施。

  

  (三)发行人的资信状况(如有)

  1、发行人应当披露所聘请的资信评级机构及其对本期私募债券的信用评级情况。

  2、发行人如披露信用评级报告,信用评级报告至少包括下列情况:

  (1)信用评级结论及标识所代表的涵义;

  (2)提供担保的,应当对比说明有无担保的情况下评级结论的差异;

  (3)评级报告揭示的主要风险;

  (4)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

  (5)其他重要事项。

  

  (四)担保(如有)

  1、发行人应当披露本期私募债券的担保情况、担保授权情况。

  2、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披露保证人的基本情况,至少包括下列事项: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