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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台风、暴雨、干旱引发江河洪水、山洪灾害、渍涝灾害、台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等水旱风灾害,由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总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高温、冰冻、寒冷,严重影响交通及电力、能源正常供给等,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启动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严重影响通信、重要工业品保障、农业生产、城市运行等,由相关单位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气象因素引发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由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海上大风灾害的防范和救助,由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 --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 --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由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2.2 省指挥部办公室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气象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气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全省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各成员单位会商气象灾害发展趋势,分析研判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向省指挥部汇报;根据省指挥部的决定,负责启动、变更或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 2.3 地方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针对上述各种灾害,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省有关单位进行指导。 2.4 专家组 气象部门成立重大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3.1.1 监测预报 (1)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监测系统、灰霾天气监测系统、海洋气象监测系统、山洪地质灾害监测系统、交通电力能源等专业气象监测系统、水文监测预报系统等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网站,完善省、市、县三级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2)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安全监管、电力监管、海洋、铁路等相关单位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灾害普查 气象部门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1.2 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气象灾害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单位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 (2)发布内容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发布途径 各级广电、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及有关媒体、企业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要求,大力支持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社会媒体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根据应急管理部门要求,及时采取中断正常播出、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各基础电信运营商、广电企业要按照国家的要求,根据应急需求,对手机短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按照各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的要求,及时向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免费发布预警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