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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按照应急预案实施抢险。 (8)道路结冰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电力监管部门以及电网公司、发电企业等要按照职责分工,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车辆减速;会同有关单位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民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做好供水系统等防冻措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危房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的人员。 农业部门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民航部门做好机场除冰扫雪,航空器除冰,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必要时关闭机场。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冷、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和低温预警消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按照应急预案实施抢险。 (9)海上大风 交通运输、渔业部门督促指导港口、码头有关单位加固有关设备设施;交通运输部门督促所有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海事部门指挥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防止船舶走锚造成碰撞和搁浅,督促船舶做好易移动货物的积载、装载,防止出现货物移位。 农业部门指导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渔业部门通知水上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安排人员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海上大风预警信号警报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海洋部门密切关注管辖海域风暴潮和海浪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按照应急预案实施抢险。 3.2.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3.2.6 社会动员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7 应急终止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变更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3.3 恢复重建 3.3.1 制订规划 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确保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重大灾害,超出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省人民政府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省财政给予支持;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地级以上市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