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函[2012]139号
【颁布时间】 2012-06-12
【实施时间】 2012-06-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5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海洋、安全监管、电力监管、通信、铁路等有关单位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新闻宣传,科技、住房城乡建设,广电、旅游、法制,保险监管等单位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地方人民政府要争取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支持,共同做好抢险救援工作。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并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并按照各地、各有关单位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3.2.4 分灾种响应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为做好应急联动、灾害联防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将应急响应的情况及时报送省指挥部。新闻媒体按照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1)台风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电力监管部门以及电网公司、发电企业等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分别通知托幼机构、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民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地质部门协助做好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台准备。

  

  交通运输、渔业部门督促指导港口、码头加固有关设施,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防汛部门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农业部门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台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渔业、海事部门督促所有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加强船舶监管,防止船舶走锚造成碰撞和搁浅。

  

  民航部门做好航空器转场,重要设施设备防护、加固,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预警信号、警报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海洋部门密切关注管辖海域风暴潮和海浪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单位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台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按照应急预案实施抢险。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2)暴雨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电力监管部门以及电网公司、发电企业等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托幼机构、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地质部门协助做好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防汛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农业部门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民航部门做好重要设施设备防洪防渍工作。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按照应急预案实施抢险。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