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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保监产险[2012]574号
【颁布时间】 2012-05-15
【实施时间】 2012-05-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7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12〕574号)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开办电话营销机动车专用保险的请示》(紫保发〔2011〕311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条款编号如下:

  

  (一)主险条款

  

  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a31g01z01120515;

  

  2.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a31g01z02120515;

  

  3.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a31g01z03120515;

  

  4.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a31g01z04120515。

  

  (二)附加险、特约条款

  

  1.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a31g01f01120515;

  

  2.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a31g01f02120515;

  

  3.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a31g01f03120515;

  

  4.自燃损失险条款:a31g01f04120515;

  

  5.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a31g01f05120515;

  

  6.代步车费用险条款:a31g01f06120515;

  

  7.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a31g01f07120515;

  

  8.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a31g01f08120515;

  

  9.多次出险增加免赔率特约条款:a31g01f09120515;

  

  10.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a31g01f10120515;

  

  11.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条款:a31g01f11120515。

  

  二、同意你公司将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的运营场所设在南京市,地址是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

  

  三、你公司应在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的保单上注明“电销专用”字样,并在保单印制条款名称后加印条款编号。

  

  四、你公司应在开办电销专用产品地区的主流媒体上公布专用的电销服务号码,并做好相关的产品信息、市场宣传工作。宣传方案应由你公司总公司统一集中管理,内容应客观、完整、公正、合法。

  

  五、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3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94号)等文件的要求,做好业务、财务核算、电话营销人员管理、呼出管理、客户信息管理和售后服务管理等各项工作,确保电销业务合法合规、稳步健康发展。对经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保监会报告。

  

  六、你公司可以从即日起在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四川、宁波启用本文件批准的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

  

  附件: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保险条款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2吨以下货车或低速载货汽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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