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竞赛:指被保险机动车作为赛车参加车辆比赛活动,包括以参加比赛为目的进行的训练活动。 测试:指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性能和技术参数进行测量或试验。 教练:指尚未取得合法机动车驾驶证,但已通过合法教练机构办理正式学车手续的学员,在固定练习场所或指定路线,并有合格教练随车指导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指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过程中及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至全车被追回。 转让:指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处分被保险机动车的行为。被保险人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将被保险机动车交付他人,但未按规定办理转移(过户)登记的,视为转让。 低速载货汽车:指最高设计时速小于等于70km/h的,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每侧驱动轮为两个轮胎的六轮汽车,视同为四轮汽车。 第三十七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计算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 在投保机动车盗抢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条款为准。 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保险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包括下列险别: (一)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 1、玻璃单独破碎险 2、自燃损失险 3、车身划痕损失险 4、可选免赔额特约险 5、新增设备损失险 6、代步车费用险 7、多次出险增加免赔率特约险 8、指定专修厂特约险 9、发动机特别损失险 (二)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 (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盗抢险之中任何一个险种的基础上,都可投保不计免赔率特约险。 1、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挡风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机动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2、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2000元、5000元、10000元或20000元,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每次赔偿实行15%的免赔率。 (三)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3、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保险人按投保人选择的免赔额给予相应的保险费优惠。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在按照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赔款后,扣减本特约条款约定的免赔额。 4、自燃损失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 因被保险机动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二)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 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二) 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 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 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5、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