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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营业运输:指经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视为营业运输。 单方肇事事故: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转让:指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处分被保险机动车的行为。被保险人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将被保险机动车交付他人,但未按规定办理转移(过户)登记的,视为转让。 第三十八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计算保险费。 第三十九条 在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条款为准。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2吨以下货车或低速载货汽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三)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四)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五)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4、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三十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十)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七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精神损害赔偿; (二)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 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四)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第八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