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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建建[2012]54号
【颁布时间】 2012-07-13
【实施时间】 201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5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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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体升降到位固定后,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遇五级及以上大风和大雨、大雪、浓雾和雷雨等恶劣天气时,不得进行升降作业。

  4.7.15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照设计性能指标进行使用,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架体上的施工荷载必须符合设计规定,不得超载,不得放置影响局部杆件安全的集中荷载。

  2、架体内的建筑垃圾和杂物应及时清理干净。

  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不得进行下列作业:

  1)利用架体吊运物料;

  2)在架体上拉结吊装缆绳(或缆索);

  3)在架体上推车;

  4)任意拆除结构件或松动连结件;

  5)拆除或移动架体上的安全防护设施;

  6)利用架体支撑模板或卸料平台;

  7)其它影响架体安全的作业。

  4.7.16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停用超过三个月时,应提前采取加固措施;

  2、当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停用超过一个月或遇六级及以上大风后复工时,应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3、螺栓连接件、升降设备、防倾装置、防坠落装置、电控设备同步控制装置等应每月进行维护保养。

  4.7.17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拆除工作应按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的有关要求进行。

  2、拆除前必须对拆除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拆除时应有可靠的防止人员与物料坠落的措施,拆除的材料及设备不得抛扔。

  4、 拆除作业应在白天进行。遇五级及以上大风和大雨、大雪、浓雾和雷雨等恶劣天气时,不得进行拆卸作业。

  4.8 卸料平台

  4.8.1 卸料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卸料平台应进行设计计算并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卸料平台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搭设。卸料平台应有独立的支撑系统,严禁与脚手架、支模架、垂直运输机械等连接。

  3、卸料平台应采用厚40mm以上木板铺设,并设有防滑条。

  4、外脚手架吊物卸料平台应制作定型化、工具化,通过4根匹配的钢丝索与预埋的钢筋吊环可靠拉结,自成受力系统,预埋的钢筋吊环要保证锚固长度,混凝土强度应达到100%。严禁使用扣件式钢管搭设悬挑卸料平台。

  5、落地式卸料平台可以由钢管搭设,但必须单独搭设,自成受力系统,严禁和脚手架混搭。基础必须牢固、可靠,承载力应满足使用要求。

  6、卸料平台必须设置限载牌及安全警示牌。

  7、卸料平台临边应防护到位。

5 基坑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基坑支护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施工单位应按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5.1.2 基坑支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基坑支护设计文件及周围环境,并结合施工单位的施工能力及工程总体施工部署等有针对性地编制。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工程地质情况、周围地上及地下环境情况、基坑支护设计概况、工程难点和重点、施工组织体系、施工部署及施工顺序、各项资源配置、施工技术措施、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基坑及周围环境监测措施、危险源辨识及应急预案、验收标准、相应的附表及附图等。

  5.1.3 基坑施工前施工企业应组织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项目部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5.1.4 施工前应对场地标高、周围建筑物和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等调查核实,必要时应取证留档。环境影响评估可能产生不利影响时,应对周围建筑物和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等采取保护或其他措施。

  5.1.5 应按基坑支护设计文件、相关标准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基坑支护工程施工。施工工况必须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5.1.6 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按基坑设计文件及相关标准规定对已完成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及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后续工程施工。

  5.2 支护结构

  5.2.1 基坑支护设计及施工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基础类型、基坑开挖深度、降排水、周边环境对基坑侧壁位移的要求、基坑周边荷载、施工季节、支护结构使用期限等因素合理设计、精心施工、严格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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