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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建建[2012]54号
【颁布时间】 2012-07-13
【实施时间】 201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5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5页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接上页]
11.5.2 附着装置的杆件与建筑物及塔身之间的连接,应采用铰接,不得焊接。附着杆应可调节杆长(短)。

  11.5.3 附着装置应由原制造厂家或由具有相应制造能力的企业制作。严禁擅自使用土制附着装置。

  11.5.4 行走式塔机必须安装夹轨器,保证塔机在非工作状态风荷载和外力作用下能保持静止。

  11.6 安装、拆卸及验收

  11.6.1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应办理告知手续。

  11.6.2 塔式起重机安装或拆卸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安全技术交底宜在安装或拆卸日进行,并履行签字手续。

  11.6.3 进入现场的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穿防滑鞋。作业人员严禁酒后作业。

  11.6.4 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处于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至少有2m的距离;处于高位塔式起重机的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m。

  11.6.5 塔式起重机选址,起重臂回转区域应避开学校、幼儿园、商场、居民区、道路等上空。确因场地小,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限止起重臂回转角度,禁止吊重物出工地围墙外等措施。

  11.6.6 安装、拆卸作业应统一指挥,分工明确。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和使用说明书的的要求、顺序作业。危险部位安装或拆卸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应使用对讲机等通信工具进行指挥。

  10.6.7 当遇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及四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安装、拆卸作业。

  11.6.8 验收资料中应包括塔式起重机产权备案表、安装(拆卸)告知表、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基础及附着装置设计计算书和施工图、检测报告、验收书、使用说明书、安装(拆卸)合同、安全协议和设备租赁合同等。

  11.6.9 塔式起重机验收合格后,应悬挂验收合格标志牌、操作规程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等。

  11.6.10 安装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前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检查塔式起重机基础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混凝土强度报告等相关资料;以及辅辅助设备就位点的基础、地基承载力等。

  2、安装作业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实施。安装作业中应统一指挥,人员应分工明确、职责清楚,不少于四人。

  3、安装辅助设备就位后,应对其机械和安全性能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作业。安装所使用的钢丝绳、卡环、吊钩等起重机具应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4、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严禁用其它代用品代用。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工具紧固连接螺栓。

  5、当遇特殊情况安装作业不能连续进行时,必须将已安装的部位固定牢靠并达到安全状态,经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停止作业。

  6、塔式起重机独立状态(或附着状态下最高附着点以上塔身)塔身轴心线对支承面的垂直度不大于4/1000。塔式起重机附着状态下最高附着点以下塔身轴心线对支承面的垂直度不大于2/1000。

  7、塔式起重机加节后需进行附着的,应按照先装附着装置、后顶升加节的顺序进行,附着装置的位置和支撑点的强度应符合要求。

  8、自升式塔式起重机进行顶升加节的要求:顶升系统必须完好;结构件必须完好;顶升前应确保顶升横梁搁置正确;应确保塔式起重机的平衡;顶升过程中,不得进行起升、回转、变幅等操作;应有顶升加节意外故障应急对策与措施。

  11.6.11 拆卸作业

  1、塔式起重机拆卸前应检查主要结构件、连接件、电气系统、起升机构、回转机构、变幅机构、顶升机构等项目。发现问题应采取措施,解决后方可进行拆卸作业。

  2、当用于拆卸作业的辅助起重设备设置在建筑物上时,应明确设置位置、锚固方法,并应对辅助起重设备的安全性及建筑物的承载能力等进行验算。

  3、拆卸时应先降塔身标准节、后拆除附着装置。

  4、自升式塔式起重机每次降塔身标准节前,应检查顶升系统和附着装置的连接等,确认完好后方可进行作业。

  5、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应连续进行;当遇特殊情况拆卸作业不能继续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塔式起重机处于安全状态。

  11.6.12 安装验收

  1、塔式起重机安装完毕,安装单位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和监理单位验收。在30日内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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