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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建建[2012]54号
【颁布时间】 2012-07-13
【实施时间】 201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5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5页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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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模板及支撑体系安装

  6.3.1 模板及支撑体系安拆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6.3.2 支撑架基础承载力应满足要求,并应有排水措施。垫板应有足够强度和支撑面积,且应中心承载。

  6.3.3模板及其支架在安装过程中,必须设置有效防倾覆的临时固定设施。

  6.3.4 当模板安装高度超过3m时,必须搭设脚手架。

  6.3.5 现浇多层或高层房屋和构筑物,安装上层模板及其支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层楼板应具有承受上层施工荷载的承载能力。当下层楼板承载力不能满足上层施工荷载时,应予以加固。

  2、上层支架立柱应对准下层支架立柱,并应在立柱底铺设垫板。

  6.3.6 模板支撑架不得与脚手架、操作架等混搭。严禁在模板支撑架上固定、架设混凝土泵、泵管及起重设备等。

  6.4 模板及支撑体系拆除

  6.4.1 模板及支撑体系拆除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拆除前应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模板拆除的时间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执行。

  6.4.2 混凝土未达到规定拆模强度时,不得拆除支撑架。

  6.4.3 模板的拆除作业区应设围栏。作业区内不得有其他工程作业,并应设专人负责监护。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

  6.4.4 模板和支撑架的拆除顺序宜采取先支的后拆、后支的先拆、先拆非承重模板、后拆承重模板,并应从上而下进行拆除,严禁上下同时作业。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2步。

  6.4.5 连墙件必须随支撑架逐层拆除。拆除作业过程中,当架体的自由高度大于两步时,必须加设临时拉结。

  6.4.6 高处拆除模板时,应符合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

  6.4.7 拆下的模板、杆件及构配件应及时运至地面,严禁抛扔,不得集中堆放在未拆架体上。

  6.5 检查验收及使用

  6.5.1 模板支架检查、验收要求

  1、支撑系统搭设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对需要处理或加固的地基、基础进行验收,并留存记录。

  2、模板支架投入使用前,应由项目部组织验收。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以及监理工程师应参加模板支架验收。高大模板支架施工企业的相关部门应参加验收。

  3、模板支架验收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检查现场实际搭设与方案的符合性。施工过程中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立柱底部基础应回填夯实;

  2)垫木应满足设计要求;

  3)底座位置应正确,顶托螺杆伸出长度应符合规定;

  4)立柱的规格尺寸和垂直度应符合要求,不得出现偏心荷载;

  5)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等设置应符合规定,固定可靠;

  6)安装后的扣件螺栓扭紧力矩应达到40~65n?m。抽检数量应符合规范要求;

  7)安全网和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符合要求。

  6.5.2 模板支架使用要求

  1、模板支撑系统在使用过程中,立柱底部不得松动悬空,不得任意拆除任何杆件,不得松动扣件,也不得用作缆风绳的拉接。

  2、当模板支架基础或相邻处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支架使用过程中不得开挖,否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3、施工中应避免装卸物料对模板支撑架产生偏心、振动和冲击。

  4、砼浇筑过程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并确保支撑系统受力均匀。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均匀浇捣,不得超高堆置,不得采用使支模架产生偏心荷载的混凝土浇筑顺序;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采用泵送混凝土时,应随浇捣随平整,混凝土不得堆积在泵送管路出口处。

  5、模板支架高度超过4m时,柱、墙板与梁板混凝土应分二次浇筑。柱、墙板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75%以上方可浇筑梁板混凝土。

  6、支撑系统搭设、拆除及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设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发现险情,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排除险情后,方可继续施工。

7 “三宝”“四口”防护


  7.1 一般规定

  7.1.1 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

  7.1.2 楼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电梯井口及临边应防护严密。

  7.1.3 施工现场竖向安全防护宜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建筑物外立面竖向安全防护不应采用安全平网或安全立网。

  7.1.4 施工现场禁止使用阻燃性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

  7.1.5 施工现场应积极推广采用型钢式防护棚,定型化防护栏杆和安全门。

  7.2 安全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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